國內

多源流學校合法性1123開審 無需傳召證人出庭

(吉隆坡22日訊)高庭今日批准答辯方的申請,在無需傳召證人的情況下,審理半島馬來學生聯盟(GPMS)和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MAPPIM)入稟有關多源流學校合法性的訴訟;案件擇定11月23日開庭審理。

承審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今日下午2時30分,在線上聆審起訴方和答辯方的陳詞後,做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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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文理事會主席拿督王鴻財今日發文告指出,政府、馬來西亞華文理事會、淡米爾語言協會、淡米爾學校校友聯盟和董教總,此前要求法庭在無須傳召證人的情況下,以法律論證(Legal Argument)的方式審理此案。

他說,法庭以法律論證方式審理此案,起訴方和答辯方律師將針對相關憲法及教育法令條文作出詮釋,不會傳召證人進行法律論證審訊。

他也說,法庭也擇定案件在答辯方及起訴方提呈書面證詞、回覆及書面陳述後,於11月23日開庭審理此案。

王鴻財表示,法庭今天作出的裁決基本對答辯方有利,也是答辯方希望看到的裁決,接下來答辯方所有團體獎召開聯席會議,以討論接下來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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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到華淡小整體利益

他說,這是關係到華淡小的整體利益問題,因此各團體必須連成一線,共同維護國民型小學的利益。

他補充,法庭將公開審理此案,惟胥視開庭前兩週冠病疫情的情況而定。

本案答辯方代表律師為拿督塞巴斯蒂安及古納瑟蘭;起訴方代表律師為哈尼夫。

答辯方在上個月援引高庭條規第14A指令,向法庭入稟申請在不經審訊的情況下處理案件;起訴方即大馬半島馬來學生聯合會和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反對這項申請。

根據高庭條規第14A指令,法庭可在無需傳召證人的情況下,針對法令問題的爭議作出裁決。

答辯方代表律師認為,任何與憲法有關的案件,法庭只須詮釋相關憲法及教育法令即可,無需傳召其他證人出庭。

代表律師也認為,法庭可直接參考憲法文件,因為口頭陳述或證據,有很大可能會偏離憲法條文或與憲法沒有直接關係。

哈尼夫則認為,口頭陳述或證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這關係到國民型學校的經費來源,因此起訴方堅持以法庭論證審訊(Trial of legal argument)的方式審理,並傳召證人出庭。

起訴方是尋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和第28條文,允許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為主要媒介語,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並將大馬政府及教育部列為答辯方,另有11個單位以利益相關者身份獲得法庭批准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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