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司機控殘忍傷狗 地庭20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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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8日訊)私家車司機殘忍傷害一只狗案,地庭今日擇定於7月20日裁決。
根據控狀,52歲的阿米爾被指於2019年1月4及5日在增江北區修車廠後面殘忍的傷害一只狗。
在《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29(1)(e)條文下,一旦罪成,可以被罰款10萬令吉或坐牢達3年,或兩者兼施。
接獲傳票的阿米爾,是在親友陪同下抵達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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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阿米爾殘忍傷害的狗,由獸醫局官員將送抵吉隆坡大使路法庭時,肉眼可見左後腿有受傷的痕跡。
地庭法官瑪妮拉允許阿米爾保釋。阿米爾於去年11月以3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主控官為聯邦直轄區獸醫局的哈西亞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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