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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前涉3罪 經理再控賄賂公僕

(新山9日訊)來自雪蘭莪州的42歲公司經理涉嫌賄賂公務員,甫於去年12月在沙亞南法庭面控,不到一個月又於今日在新山法庭再面對另一宗賄賂案的指控,他同樣否認有罪,法官允準被告維持早前1萬5000令吉保釋金及其他條件,案件也按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檢控官的要求,一並轉移至沙亞南法庭過堂及審理。

被告阿斯廸是於去年12月21日遭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提控,當時他共面對3項涉嫌賄賂公務員的指控,涉及金額達2萬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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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他被指於2020年9月至10月之間,賄賂一名有利益關系的公務員,以獲取在烏魯雪蘭莪一帶修複溝渠及道路的工程。

阿斯廸的46歲兄長阿米爾也在同一天面對3項指他於2020年3月至9月期間向公務員賄賂6萬令吉的指控,兩人當時皆否認有罪,並獲準保釋。

今日上午,盡管只有阿斯廸被控,但他的哥哥仍陪同現身新山法庭。

根據控狀,被告是於2021年1月在柔佛州振林山的森林城市高爾夫球俱樂部,以1萬令吉賄賂一名任職於烏魯雪蘭莪公共工程局的41歲工程師,以獲取工程估價的情報,工程包括峇冬加里雲頂路的道路提升工程及烏魯雪蘭莪縣叻思瓜拉卡里路的修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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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此舉抵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b)(企圖賄賂)條文,並可在同一個法令下的第24(1)條文下判刑。若罪名成立,被告將面對不超過20年的監禁或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針對指控,阿斯廸當庭否認有罪,來自大馬反貪會的檢控官莫哈末阿立夫因此要求法官拿督阿末卡馬阿里分定為1萬令吉保釋金及加上一名擔保人的條件,附加條件是每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前往雪州就近的反貪會辦公室報到。

被告阿斯廸(中)與妻子步出反貪污庭後準備離開。

轉移沙亞南法庭審理

對於檢控官的要求,被告的代表律師哈菲祖丁請求法官維持早前沙亞南法庭定下的條件,即1萬5000令吉保釋金加1名擔保人,附加條件包括定時向反貪會報到以及將護照交由法庭扣押。

阿末卡馬阿里分考慮請求後,決定不再增加保釋金及其他附帶條件,而是維持沙亞南法庭較早時提出的保釋條件。

另外,由於被告在沙亞南法庭面對類似的指控,代表反貪會的檢控官莫哈末阿立夫基於被告涉及的案件,調查官和證人皆來自雪州,請求法官允準將本案轉移至沙亞南法庭一並過堂及審理。

阿末卡馬阿里分隨後表示,檢控官的要求能節省審訊的時間,因此同意將本案轉移至沙亞南法庭,並且下一次的過堂日期依據沙亞南法庭早前定下的1月2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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