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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勸促民眾 勿制造勿散播假新聞

(布城23日訊)內政部促請民眾不要制造或散播假新聞,而在行動管制令期間制造或散播假新聞的人,可以在《刑事法典》及《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2個法令下被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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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今日發出的《行動管制令內政部常見問題》指南中闡明,在《刑事法典》第505(b)條文(蓄意導致公眾恐慌及破壞社會安寧)下,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坐牢2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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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不當使用網絡設備或網絡服務散播假消息)下,一旦罪成,則可以被判處罰款5萬令吉或坐牢1年。

 

內政部也表示,餐廳或小食店在營業時,若被發現允許民眾在店內用餐;或是理應在行動管制令期間關閉的非重要服務公司,強迫員工上班,民眾都可以直接到警局報案。

 

此外,內政部提醒,沒有被列入重要服務列表的辦公室/工廠,若員工被僱主強迫到辦公室上班,可以直接向警方或衛生部作出投報。

 

“如果民眾或僱主被發現違反行動管制令,可以被判處坐牢6個月或罰款1000令吉。”

 

另外,內政部也說,現階段,警方已經中止任何人必須獲得跨州移動準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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