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阻差辦公 馬來拿督藝人控4罪

(八打灵再也16日讯)涉嫌在警局掌掴警员的艺人拿督法立卡米尔今日被控上庭面對4項控狀,唯被告皆不認罪,獲准以每項控狀3000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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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狀及次控狀指出,被告法立卡米尔(38歲)被控於本月11日下午1時20分,在雪州哥打白沙羅交警警局報案櫃檯處,蓄意致傷公眾阿斯拉夫及莫哈末尼占,牴觸刑事法典323條文(蓄意傷人);罪成可被判監禁1年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3控狀指出,被告在上述同樣時間地點,以刑事武力阻止身為公務員,即當時正執行任務的警員莫哈末尼占,牴觸刑事法典第353條文(使用刑事武力阻止公務員執行任務);罪成將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4控狀指出,被告在同樣時間地點,口出惡言,可導致莫哈末尼占生氣,牴觸1967年警察法令第90條文,即在警局範圍內做出違規行為;罪成可被判處最高6個月監禁或罰款最高500令吉,或兩者兼施。

 

主控官法茲達副檢察司隨後向法庭獻意,讓被告以每項控狀5000令吉保釋金保外。

 

被告代表律師阿達裡峇哈魯丁則說,被告是名演員,收入不定,且需撫養妻兒3人,以及退休住在鄉下的雙親,故希望法庭降低保釋金。

 

他指出,家屬準備了8000令吉保釋金,而擔保人則是被告弟弟法茲扎哈里(廣告部職員),其每月收入約4000令吉,另有家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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