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保鑣鎗殺拿督案 被告准再做精神評估

(檳城5日訊)保鑣鎗殺拿督案今日過堂,被告代表律師今日向高庭申請再次送被告到精神科進行精神狀況評估,獲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都瓦哈批准,並將此案定在3月21日再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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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巴南登雅迪拉祖今日代表37歲的被告嘉阿法在高庭走廊對記者說,他向高庭作出上述申請,主要想清楚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的精神情況。早前那份報告沒提及被告當天的情況。

嘉阿法面對3項謀殺指控,指他於去年12月1日下午7時15分至7時30分,在通往檳城大橋的敦林蒼祐醫生大道,分別謀殺32歲的王德光(拿督)、32歲的崔漢明(小丑)及38歲的盛迪亞(花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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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開鎗射中王德光的後腦、崔漢明的左胸及右大腿,及申迪亞的左胸,導致對方死亡,觸發刑事法典302條文。在此條文下唯一刑法為死刑。

5項企圖謀殺指控,則指他在上述時間及地點,開鎗射中33歲阿麗哇妮(醫生)的頭部、38歲努魯胡丹(國能職員)的肩膀、32歲李方文(工廠職員)的左胸、28歲阿米魯(國營電視台攝影師)的左胸及32歲潘美珠(路人)的肩膀,企圖謀殺這5人,觸犯刑事法典307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最高可判處可達20年監禁。

這宗案件的主控官是努法蒂副檢察司,高庭早前已將案件訂於今年5月28日至6月8日一連十天的審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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