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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申請被拒 黎智英需獄中過春節

(香港9日綜合電)香港終審法院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因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收押一事作出最終裁決,裁定香港政府上訴得直,黎智英不可以保釋,需要繼續還押。

但黎智英可就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的決定,再次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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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媒體報道,終審法院的五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二上午宣讀判詞,撤銷此前香港高院法官李運騰批準黎智英保釋的決定,黎智英需在獄中度過春節。

法官宣讀判詞後,黎智英女兒及家人在庭內哭泣。

香港澳洲籍律師兼作家戴安通告訴法新社,這次保釋申請判決或會成為1997年政權移交以來,最為重要而且影響深遠的單一案件。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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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去年先後被控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早前批準黎以1000萬港元(約523萬令吉)等條件保釋,香港律政司不滿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律政司指高等法院批準黎智英保釋,犯了原則性錯誤。

周二宣讀的判詞指,雖然終審法院沒有權力裁定國安法任何條文因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不符而違憲或無效,而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第42(2)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衍生了一個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申請加入嚴格的門檻要求。

《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準予保釋。

如果法官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應考慮有沒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將會不會依期歸押,在保釋期間重犯、幹擾證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為了杜絕上述情況而施加的保釋條件亦應一並考慮。

這意味著終審法院沒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保釋後會依期歸押,同時也不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的安全行為。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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