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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日星:州政府正探討 雜貨店禁賣酒

(檳城19日訊)檳州地方政府委員會主席佳日星說,州政府正探討有關禁止檳州雜貨店售酒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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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2(1)條文及1967年國產稅法令第32條文闡明,雜貨店無需執照便可售賣含酒精量少的飲料(如啤酒),但會嚴正看待酒精造成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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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67年關稅局法令,酒精(arak)意指“能令人喝醉”的成份,在2(1)條文下定義為一切酒類,或含超過2%酒精(alkohol mutlak)的液體。”

 

他指出,1976年國產稅法令第32條文則闡明售賣能令人喝醉的酒精飲料,需獲得執照,至於酒精含量少的飲料如啤酒或椰花酒(Todi),則可在無需執照下零售,因為這類飲料沒被歸類為足以使人喝醉的酒精飲料。

 

佳日星今日書面回復峇眼達南區州議員沙迪斯,於檳州立法議會第十四屆第三期第一次會議的口頭詢問環節中時如此指出。

 

沙迪斯日前詢問檳州政府,在禁止州內雜貨店銷售酒精飲料上有採取什麼行動。他同時也詢問州政府,在售賣白米、糖和油的雜貨店也出售混合性烈酒(Hard Compounded Liquor)的立場,並要求州政府列明,至今年3月州內獲得執照售賣酒精飲料的雜貨店的數量。

 

佳日星說,檳州政府沒禁止雜貨店售賣酒精含量少的飲料。但沒忽略雜貨店因售酒導致社會問題增加的問題,尤其影響年輕人,因此州政府提出了禁止雜貨店售酒的建議。

 

“有關禁止雜貨店售酒的建議包括成立特別行動委員會,以在相關業者向檳州(國產稅)執照局提呈售酒申請前作出詳細討論,以及擬定零售酒精飲料的申請審查。”

 

他說,州政府也正考慮,拒絕所有不遵守地方政府準則的酒精飲料售賣申請。同時將思考如何控制酒精零售執照,即只允許特定商家售賣酒精飲料。

 

“我們也將考慮,僅允許只售賣酒類的商家售賣酒精飲料。”

 

聯合各造展開取締行動

 

佳日星說,州政府將與州關稅局、州移民局和州衛生局,在有售酒的雜貨店展開聯合行動,並對違規者發出罰單及取消執照,以及充公所售酒類。

 

他強調,州政府從未鼓勵雜貨店售賣酒精飲料,為確保售酒情況受控,州政府已要求每個商家在售賣酒類上,履行“自我監管”,包括把酒精飲料與其它商品分開,並列明不准出售於穆斯林及18歲以下者。

 

“如果獲知商家在未獲准許下售酒,將被開罰單及酒類遭充公。”

 

他說,至今共有35家雜貨店獲得檳島市政廳的售酒執照,威省則有210家雜貨店獲得威省市政廳發出的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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