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以工程騙一公司董事經理100萬 彭巫青前團長判監3年

(吉隆坡3日訊)上訴庭宣判,彭亨巫青團前團長拿督莫哈末慕斯達法因以掃瞄系統工程欺騙一家公司的董事經理100萬令吉而罪名成立,需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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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拿督威拉莫達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維持吉隆坡地庭於2016年2月19日的原判,宣判現年56歲的莫哈末慕斯達法罪名成立。

上訴庭週四是推翻吉隆坡高庭於2017年3月23日宣判被告坐牢8年及罰款30萬令吉或1年監禁取代罰款的判決,並宣判維持吉隆坡地庭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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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達魯丁在判詞中指出,上訴庭三司的判決一致。

他補充說,雖然上訴庭三司認同被告的部分上訴,但有關上訴對判決沒有任何影響,因此駁回被告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莫哈末慕斯達法聞判後,即向兩名出席聽證的親屬揮手並交代事項。

莫哈末慕斯達法被控欺騙NM Resource有限公司董事經理拿督卡瑪魯丁賈尼斯,使受害者相信一封由財政部於2009年7月6日所發出,題為“為馬來西亞皇家海關提供100%進口貨物掃瞄系統”的意向書是真的,並繳納100萬令吉以獲取有關的系統。

莫哈末慕斯達法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20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監禁最長10年,鞭刑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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