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上訴庭推翻判決 東姑安南收賄案無罪釋放

(布城16日訊)上訴庭今日推翻吉隆坡高庭的判決,前聯邦直轄區部長東姑安南向地產大亨蔡景康收取200萬令吉一案,改判無罪獲釋。

不過這並非一致判決,上訴庭三司中,上訴庭法官拿督蘇拉雅和拿督阿末納斯菲支持上述判決,而拿督阿布巴卡嘉依斯則否決這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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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是於去年12月21日宣判,前聯邦直轄區部長東姑安南向地產大亨蔡景康收取200萬令一案罪名成立,被判處200萬令吉罰款及12個月監禁。

蘇拉雅說,她與阿末納斯菲認為,針對此案的中心課題,即可200萬令吉是否有作為(給予巫統的)政治獻金,還是作為被告本身的用途,這必須由主控官,而非其他方去舉證。

她說,這是本案提控的關鍵,如果控方沒有成功舉證,那麼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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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控方在交叉盤問控方證人階段,也沒有針對這個課題去進行複審。

“我們同意上訴人律師的論點,即控方的舉證是受到本身控方證人證詞的約束,同時控方很大程度是依賴蔡景康的證詞,而蔡景康供證指出,這200萬令吉是給予巫統的政治獻金。”

“控方沒有複審關於政治獻金的證詞,也沒有提出對蔡景康的誠信有所質疑,我們認為這個是關鍵要點,在排除疑慮前作出定罪是不安全的。”

另一名上訴庭法官阿布巴卡嘉依斯則認為,他尊重控方基於多個原因,沒有達成消除一切疑點,然而,他看重的是,被告有要求蔡景康把錢給予他持股的Tadmansor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戶頭,而不是匯給巫統的戶頭。

他說,被告也無法證明,他宣稱的事先已為巫統墊付了這筆200萬令吉的開銷,對此他認為他無法干預高庭的判決。

他指出,被告有給予蔡景康說明是給巫統作為支持江沙及大港補選政治獻金的收據,本身也沒有保存該收據的複制本,並且已把該複制本收據從收據簿中抽出。

“對此,我宣布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並維持他定罪的原判。”

東姑安南在在庭訊結束後,便立即乘車離開,沒有接受在場媒體的訪問。

高庭是在去年12月21日宣判,東姑安南向地產大亨蔡景康收取200萬令一案罪名成立,被判處200萬令吉罰款及12個月監禁。

70歲的東姑安南於同一天入稟上訴申請。

也是布城區國會議員的東姑安南被控在擔任公職即聯邦直轄區部長期間,通過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豐隆回教銀行支票,收取蔡景康200萬令吉,這張支票匯入與他有利益關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聯昌國際銀行戶頭,而他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與他有公務關系。

根據控狀,他於2016年6月14日在聯昌國際銀行白沙羅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被控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收任何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成,可判處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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