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 納吉洗錢案】 納吉律師促法官 勿依據民眾輿論定罪

(吉隆坡2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辯護律師法漢促法官,勿依據民眾輿論(court of public opinion)來將納吉定罪。

Advertisement

 

他在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濫權控狀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時總結說,民眾輿論已將納吉定罪,但他們不怪民眾,法庭應以法律及事實做出裁決。

ADVERTISEMENT

 

他提及,在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投資小組同意批準SRC申請貸款事件上,是否是因為財政部前秘書長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時任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茲和納吉會面後,或因修改後的申請具備優點,貸款才獲批,這當中存有疑點。

 

指證人不曾說被脅迫批貸

 

他聲稱,控方提出的基本論點是,由於第38名控方證人(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前首席執行員拿督阿茜安莫哈末諾)和第45名控方證人(旺阿都阿茲)是納吉下屬,因此他們別無選擇,只可服從。

 

他表示,控方第38和第45名證人不曾說他們是被脅迫,而按納吉會議記錄中所提及的提供39億5000萬令吉的貸款給SRC。

 

“這情況和安華的案件情況不同,在安華的案件中,證人明確告訴法庭他們被迫服從。”

 

法漢也引用《2007年退休基金法令》第7和第14條文。即除非控方說整個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投資小組成員都應服從最終老板(ultimate boss ),即第45名證人(旺阿都阿茲)提出的最終老板論點,否則法庭不可懷疑這是投資小組的集體決定,而不僅是控方第45名證人。

 

此外,他說,在2011和2012年SRC向公務員退休基金局貸款的事件上,不能說是納吉向馬里亞米(控方第43名證人,財政部管理、貸款、金融市場與精算組前秘書)施壓盡快備妥有關貸款備忘錄。

 

他聲稱,在批準貸款事件上,納吉並非發出指示,只是提出建議。馬里亞米也認同,加速處理備忘錄的指示來自時任財政部秘書長(丹斯里旺阿都阿茲)而非納吉。

 

對胡斯尼證詞質疑 法官採用須謹慎

 

法漢對阿末胡斯尼的證詞提出質疑,並指法官採用後者證詞時須謹慎。

 

阿末胡斯尼辭去第二財長職後曾被指涉及性騷擾女職員。他指出,有關指控是個人事件,但阿末胡斯尼卻怪罪於納吉,並質疑後者作為證人的可信度及敘述事實的能力。

 

他隨後念出沙菲宜交叉盤問阿末胡斯尼的內容,其中包括阿末胡斯尼對納吉說,若他們持續針對他捏造事情,他會揭發納吉。

 

據阿末胡斯尼的證詞,他認為在2016年年杪被指控性騷擾女職員一事,主使者便是納吉。

 

此外,法漢聲稱,阿末胡斯尼供證時提及,他欲帶團前往瑞士尋求取回SRC存放在瑞士銀行遭凍結的資金,卻被納吉拒絕。而納吉阻止對方前往瑞士並非要隱瞞任何事情,只是認為由公司董事前往瑞士確認該筆資金更妥當。

 

獲賦權委董事成員 未必轉化為擁有權益

 

法漢說,納吉在SRC備忘錄和公司章程(M&A)第116條被賦予權力委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未必會直接轉化為納吉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這些條款在政府關聯公司是很普遍的,包括在國油公司,以確保公司的發展方向與當今政府一致。

 

他表示,這些條款可能是在納吉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納入的。

 

針對SRC從一馬發展公司轉給財政部長機構掌控的決定,法漢則指出,控方最終未能說明納吉如何從這項決策中獲益。

 

“控方指納吉是為了掩蓋弊端,這說法非常不合邏輯,因為上述決定將讓SRC置於政府機構的更多審查之下。”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