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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內部調查

雇主可以在沒有經過內部調查 (Domestic Inquiry, 簡稱 DI)就辭退雇員嗎?

內部調查是雇主公司本身就雇員的失職或違紀指控而進行的調查。 坊間有許多傳聞說若雇主在沒有經過內部調查的情況下就辭退雇員,那這麼一個辭退行為將被視為無理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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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筆者想在這裡告訴大家這只是一個迷思,因為我國的勞工法令並沒有規定雇主必須在有進行內部調查的情況下方可辭退有紀律問題的雇員。

內部調查的目的其實是要讓雇主找出有關雇員的失職或違紀指控的事實。通常雇主會成立一個獨立的內部調查委員會來進行調查,以確保對雇員的指控屬實。

內部調查其實就像一個非正式的迷你審訊 (“mini-trial”),因為在裡頭,雇主與雇員都被給予機會來陳述自己的情況同時也被允許提供相關的證人來為自己提供證據。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在內部審訊時,雙方(雇主與雇員)都可以盤問對方的證人同時也可以檢驗雙方在這個內部審訊所提供的證據。 最後,經過這個內部審訊以後,調查委員會就會得出雇員是否有罪的結論並向雇主提出報告、結論以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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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調查委員會雖然沒有解雇雇員的權利,可是他們可以向雇主提出他們的建議,惟雇主沒有義務一定要採納內部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倘若雇主不要接受內部調查委員會的建議的話,雇主必須給予合理的拒絕理由。

不要混淆內部調查與1955年勞工法令14(1)條文所提及得調查 (Due Inquiry)

根據1955年勞工法令14(1)條文,在解雇或懲罰有違紀行為的雇員時,雇主必須先經過調查(Due Inquiry)。可是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這項調查必須是內部調查,因此這項 “調查”可以是內部調查也可以不是內部調查。

沒有內部調查又如何

故,雇主只要在有公平調查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解雇或懲罰有違紀行為的雇員,即便哪項調查並不是內部調查。這裡必須注意的是,1955年勞工法令只是適合使用於受這項法令所管轄的雇員而已。

工業法庭已經在很多案例中已經提及即使雇主在沒有進行內部調查下解雇雇員,對案件本身並沒有致命的影響。這是因為工業法庭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採納內部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以及結論,畢竟工業法庭的審訊將會是一個重新的審訊。可是為了謹慎起見,工業法庭也在某些案例當中鼓勵雇主進行內部調查。因此,筆者將在下一期的文章與大家探討內部調查的細節以及貼士。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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