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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廢除德比郡原則影響深遠

上星期的9月26日,我國最高的終審法院即聯邦法院作出了一項影響深遠卻不太受到大眾矚目的標杆性裁決,判定英國普通法中的“德比郡原則”並不適用於我國的司法體系,因此政府將有權力來對民眾提起誹謗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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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德比郡原則(Derbyshire Principle),是在1993年由英國當時的最高法院(House Of Lords)於德比郡議會控告泰晤士報有限公司(Derbyshire County Council v. Times Newspapers Ltd. [1993] AC 534)的案件中,由5位大法官一致作出的一項關於涉及誹謗政府案的標杆性判決。 

在該判決中,英國最高法院判定德比郡議會作為地方政府機構,並無以誹謗為緣由提告他人的權力和地位。從大法官凱特(Lord Keith of Kinkel)所撰寫的判詞中可以看到,民選政府不能對誹謗提起訴訟的判決的基礎,是因為作為由人民選出的政府,它必須對公眾及社會的批評抱持開放的態度,為此政府不應通過誹謗訴訟,來限制或抑制民眾對它提出批評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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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特大法官更進一步指出,若政府能夠對批評者作出誹謗訴訟,這不單止會使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更將會使社會的整體利益受損,破壞民主原則。 

利器當頭必無法暢所欲言

在英國最高法院作出這一判決之後,凱特大法官在判詞中提到的原則就成為了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的其中一項不成文法規,成為奉行普通法的各國也必須遵守的其中一個普通法法律原則;而這一原則普遍上都以案件名字來命名,“德比郡原則”這一名字,由此而來。

這一德比郡原則,自然也約束了作為普通法國家一員的我國,所以一直以來法庭也都以此原則來針對涉及政府的誹謗訴訟作出判決,也一直相安無事,直到上星期上述我國聯邦法院的判決。 

該判決正式裁定了此一原則並不適用於馬來西亞,為此奠定了我國的政府是具有誹謗訴訟權,並可以此來對他人進行提告的單位。據報導,聯邦法院作出此一裁決的原因,是根據《1956年政府訴訟法令》中的條文,寫明政府有權力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此為緣由宣判德比郡原則並不適用於馬來西亞(基於成文法地位高於不成文法的原則)。 

聯邦法院的此一判決,影響絕對深遠。因為普通市民甚至是公司與政府相比,絕對是須彌與介子、蚍蜉與大樹之間的對決,無休止的訴訟對政府而言可說是無關痛癢,但對市井小民而言,絕對是非常之令人困擾、頭痛的事情,更別說當中牽涉的費用更不是普通人所能夠輕易承擔的了。 

為此若政府能夠以誹謗訴訟來提告公民,這絕對是變相的等於政府將擁有一大利器在手,可以用它來威嚇、嚇阻人民對它作出批評;而人民在如此利器懸在頭上的情況下,必也無法暢所欲言,對政府提出批評,最後的結果就是寒蟬效應的出現,沒人再敢公開批評政府了。 

正如上文所說,德比郡原則在我國行之已久,而且據《1956年政府訴訟法令》也並沒有清楚說明政府可進行的民事訴訟包含了誹謗訴訟,聯邦法院如今作出此違反言論自由的標杆性判決,絕對是對我國民主社會有非常嚴重影響的。 

萬幸的是,希盟政府也已經意識到這一判決的影響及其負面的意義,因此包含首相署副部長在內的多位高官在判決之後也發聲批評,不認同此一判決並承諾將會探討完善該法律的行動,這點尚算是可高興之處,現在就只能盼望政府盡速作出相關的修正了!

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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