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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太陽能索賄案】高庭裁決准口供納入 控方可依證據彈劾羅斯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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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1日訊)高庭今日裁決,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在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AMLA)下所錄取的口供,獲準納入此案作為證據,以讓控方在下一步可使用有關證據彈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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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是在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後,做出上述裁決。
他認為,根據相同法令第40條文,法庭是可接納該口供作為證據,並且控方可試圖彈劾被告。
他也說,有關彈劾被告的申請,控方應援引1950年證據法令第145條文和第155條文,而不是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72條文,因為本案並沒有涉及有關反洗黑錢法令的罪行。
另外,法官批準控方交叉盤問被告的人格,即允許控方針對羅斯瑪在洗錢案中涉及的銀行月結單來盤問被告,該控狀指名喚羅斯蘭蘇哈里的人士將存款匯入羅斯瑪的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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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控方已滿足1950年證據法令第54(2)(B)條文的要求,然而,我不允許(本案盤問期間)就被告面對反洗黑錢控狀的案情(Facts),做出任何提問。”
羅斯瑪被控涉及369所砂拉越鄉區學校太陽能板混合柴油機的維修及運作綜合工程索賄及收賄一案,目前進入被告自辯階段,案件於今日續審。
與此同時,她也面對涉及12項總額709萬7750令吉的洗黑錢控狀,以及5項沒有向內陸稅收局申報收入的指控,該案尚未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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