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白話法理】 聯邦法院五司裁決撥亂反正

兩百多年前美國開國總統華盛頓曾說:“我由始至終深信我們國家政府的穩定與成功,乃至於美國人民的安樂,在很大的程度上維繫於我們對憲法的詮釋與法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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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兩百多年後,其上述預見未來的真知灼見得以在大馬印驗了!

大馬司法界終極機構聯邦法院日前作出歷史性的裁決,以大馬司法界第二號人物上訴庭主席祖基菲里法官為首的五司,一致裁決推翻上訴庭之前將印裔婦女英迪拉子女改信伊斯蘭教一案回到伊斯蘭法庭的裁決,並維持怡保高庭裁決,即將其3名孩子撫養權判給英迪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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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標杆性的判決,在某個程度上終結了足足困擾與折騰大馬社會整整10個年頭的孩子改教風波。在這期間,除了當事人的司法崎嶇路充滿淚水與汗水,還包含人民對大馬立法、司法,以及執法機構對不公不義之事視而不見或見而不理、求助無門的失望與無奈。

聯邦法院法官再潤阿里在其長達99頁的書面判詞裡,至少斬釘截鐵的一舉敲定了兩大重大法律原則:

第一,在聯邦憲法第121(1)條文下,民事法庭的司法審查權是憲法的基本架構(Basic Structure),意即檢討公共機構的決定及詮釋相關州屬或執行聯邦憲法是民事法庭的基本司法架構,而且它是不能被國會透過修改憲法的方式來廢除或改變。而伊斯蘭法庭則沒有這項司法審查權,因為伊斯蘭法庭審理權是受限於州法令闡明的範圍,而非來自聯邦憲法基本架構。

因此民事法庭,而非伊斯蘭法庭,有司法審查權來檢視改教注冊官或其公共機構如霹靂州宗教局的行政權力是否有違憲或違法。

第二,聯邦法院五司也一致裁決在民事法下結婚的父母,他們的孩子獲得改教證書之前,必須獲得父母雙方同意。易言之,聯邦法院推翻了其本身2007年的蘇尼芭絲尼案例,裁定聯邦憲法第12(4)條文裡的“父母”一詞,應詮釋為“父母親”而非“父親或者母親”。

放心不會讓權利受到踐踏

此外,眾所週知,最近我們也看到法官在聽審一些極度政治化或涉及宗教敏感的案件,都須面對法院大樓外群眾示威的壓力。在一些敏感的案件,承審法官甚至被認為不管是真實與否,承受高度種族或宗教上義務的壓力。

而此案5名承審聯邦法院法官,分別為上訴庭主席丹斯里朱基菲里、沙巴與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理查馬拉尊、丹斯里再潤阿里、丹斯里阿布沙瑪與丹斯里南利阿里。除了沙巴與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理查馬拉尊是基督徒,其他4位聯邦法院法官都是穆斯林。

針對這點,我們很欣慰聽到祖基菲里引用了以下前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蘇菲安對法官在一個多元種族和宗教社會中伸張公義和維護憲法的責任的言論,來重申此案聯邦法院5名承審法官的態度與原則:

“……在像我們這樣的多元種族和宗教的社會中,我們的法官可以是馬來人、華人或印度人;又或者是穆斯林或佛教徒或印度教徒,無論如何,我們都很努力的確保不會讓任何特定的種族或宗教信仰來影響我們,以便沒有人在閱讀沒注明我們名字的判決書時,可以胸有成竹的確定書寫該判決書的法官的種族或宗教信仰,這樣才可使得各社群,特別是少數民族社群,放心我們不會讓他們的權利受到踐踏。”

即便上述的言論是針對法官,不過它也適用於我們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成員。事實上,他們都曾宣誓維護憲法至上,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正唯有如此,多元種族、宗教與文化的大馬社會方可繼續存在與前進!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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