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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法理】禮多惹官非?

我們從小受教禮多人不怪,送禮宛如個人知書識禮修養的一種展現;長大後,出來謀生,商場上過年過節送禮贈品於客戶,更是一些商家的常年慣例。禮多人不怪,大家早已見怪不怪,習已為常!誠如《官場現形記》第31回有云:“橫豎‘禮多人不怪’,多作兩個揖算得什麼!”

長期以來,一些商業機構或團體更設立特定部門,有專人負責與官家和客戶打交道,來推持雙方的業務往來。這其中涉及送禮贈品,禮尚往來,投桃報李,自也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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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從今年6月1日開始,各商業機構或團體可要額外小心,搞不好禮多不再人不怪,甚至會惹上官非!這驚心動魄的改變皆因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企業責任)已正式生效。

有些人或許會疑惑並質問,不管在商場或官場上行賄謀利,而被繩之以法之徒,今年6月1日前也時有所聞,那麼這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又改變了什麼,而讓不少商家坐立不安呢?

簡言之,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的擬定,主要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僱員在為公司利益行賄犯罪時,僱主藉詞不知情而脫罪。易言之,如果過去執法單位只能直接對參與貪污活動的個人,而不是該人所服務的商業機構或團體採取法律行動,但隨着該新條文的落實,一旦有確鑿證據表明該組織或團體直接涉及貪污,反貪會將對其採取法律行動。

更值得關注的是該17A條文所涵蓋的範圍極廣。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規定,若有員工或公司合夥人涉及貪污刑事罪,而其領導層或代表知曉員工及合夥人的貪污行為,商業組織也被視為違法,必須負上責任並可被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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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這項條文的商業機構,可被罰款不少於賄賂金的10倍或最低1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或監禁最高20年或兩者兼施;即使僱員是為商業機構利益作出賄賂也屬違法,公司及其董事、經理、合夥人或夥伴均須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如果該企業員工只是給予1000令吉的賄金,在被法庭定罪的情況下,最低的罰金為100萬令吉。如果是給予100萬令吉,罰金將是賄金的至少10倍(或相等於1000萬令吉)!

無論如何,根據該條文所涉及的商業組織可證明自己實施《適當程序指南》,以防止其運營或商業活動中的腐敗,繼而為自己辯護。意即企業公司只須確保公司制定足夠的防範貪污規則,防止員工涉貪,而不是放任員工這麼做,就可以免於受控。

當局也制定了指南,即TRUST原則,包括最高管理層承諾、風險評估、採取控制措施、系統化審查、監督及執法及培訓及溝通,讓僱主可根據這些指南去做,就可以免於受控。

商場上風聲鶴唳

其實,這條法令早在2018年即獲國會三讀通過修正,只是政府允許長達2年的宣導期,讓涉及的各方作好防範措施,所以遲至今年6月1日起才正式生效。

而類似的反貪企業責任條文在其他國家早已實施多年,如大馬的17A條文其實就是參考2010年英國反貪法相關的條文而擬定的。而今年初本區域某著名航空公司就因為其名字出現在2010年英國反貪法下受調查的歐州空巴案而備受關注。

不久前大馬反貪會高官更高調宣布不久後將會有組織或團體涉及貪污,而在該17A條文下被調查。 商場上更是風聲鶴唳,人心惶惶。看來從6月1日起,各商業機構或團體可要額外小心,搞不好禮多不再人不怪,甚至會惹上官非!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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