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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法理】撤下兩張肖像後……

“不自由,寧願死”一針見血的點明了自由對人類的重大意義。因此,提倡自由與捍衛自由自然成了人類社會的首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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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方面,扮演着規範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國之間互動關係角色的法律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法律可確保一個人的人身自由(當包括言行舉止與穿着),如聯邦憲法第五條和第八條,保障人們免於性別歧視而有尊嚴且自由地生活的權利,以及聯邦憲法第十條保護人們的表意、結社與集會的自由——無論其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另一方面,法律也可以限制、甚至有時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如煽動法令等所謂的“惡法”。然而,政府在為這些“惡法”的存在辯護時,也不得不大費周章,訴諸個人安全,公共道德與種族和諧等非常理由。顯而易見的,如果政府欲立法限制人身自由,那麼它必須有充足且很好的理由來說服以及取信於民。

最近發生首相署下令檳城喬治市藝術節撤下性少數社運分子肖像的風波,便凸顯了個人自由、宗教道德與公共法律交叉的張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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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波緣起於今年喬治市藝術節為配合獨立日慶典舉辦“筆畫與條紋”主題攝影展,其中拍攝了各個人物與國旗的合照。然而,兩名性少數社運分子妮莎阿育和馮啟德的照片隨後被撤下。

掌管宗教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慕加希坦言,是首相署下令喬治市藝術節撤下性少數社運分子的肖像。其辯詞為“確保這些人的安全,不會受到他人的反彈”,況且這些照片涉嫌鼓吹性少數活動,因而牴觸希盟的立場。

妮莎阿育、馮啟德以及策展人亞銘對希盟政府這次做法深表失望,逾50個公民組織先後發表聯署文告批評慕加希的做法“蠻橫及違憲”,並呼吁政府將性少數群體除罪化。

為了力挺妮莎阿育和馮啟德,馬哈迪之女瑪麗娜、作家柏妮斯趙麗、人權律師西蒂卡欣和大馬人權協會主席安美嘉也要求主辦單位,把他們的肖像從喬治市藝術節的“筆畫與條紋”主題攝影展中一併撤下。他們認為,當局有關指示會助長壓迫邊緣群體的多數暴政!

眾人對鼓吹LGBT活動有保留

另一方面,據《Sinar Harian》報導,檳城宗教司拿督旺沙林認為,捍衛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群體(LGBT)運動支持者對自由的理解是有所偏差的。他指出,LGBT社運人士就像是在擁護“畜生的權益”,因為人類的自由必須受到宗教和習俗約束。

其實,關於個人自由、宗教道德與公共法律的衝突已是老生常談。上世紀五十年代,英國法學家Hart和Lord Devlin針對當時研討同性戀與娼妓合法化問題的沃爾芬登報告(Wolfenden Report),展開了一場舉世聞名的知性大辯論。Wolfenen報告所必須解答的問題是:法學上的罪(crime)和宗教上的罪(sin)有何關聯;還有,在何種程度上,英國刑事法應考慮自身與道德強制的關係,並依此懲罰罪惡與不道德行為?沃爾芬登報告和Hart皆認為法律不應用來實施道德,除非有關所謂不道德之舉傷害(harm)他人;Lord Devlin則認為法律應當實施一個社會所共享的道德觀,以維護社會的凝聚力。

當年,沃爾芬登報告根據傷害(harm)原理,以嫖妓和同性戀行為,為兩名成人私底下你情我願的行徑並無造成任何人傷害為由,建議把上述兩種行為去刑事化。當然,在我國,目前眾人議論紛紛的公眾在公共場所行為不檢點一事上,Lord Devlin的維護社會凝聚論顯然更為有關當局所接受。

平心而論,回頭來看這回首相署下令喬治市藝術節撤下性少數社運分子肖像的風波,眾人一般上反對歧視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群體(LGBT),但卻對任何鼓吹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少數群體活動有所保留。只是在平衡所謂反對歧視與反對鼓吹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少數群體活動上,在民風國情相對保守的我國,恐怕在尺度規範上也要大費周章一番。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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