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白話法理】吹哨人

被吹哨的反貪會主席反告吹哨人,讓吹哨人一詞再度成為網絡熱搜焦點!

其實早在2002年,吹哨人就登上了美國《時代週刊》雜誌當年的封面人物。當時美國三位女性,世通公司的員工辛西婭·庫珀、聯邦調查局的員工科琳·羅利,以及安然公司的員工莎朗·沃特金斯三人當選為該雜誌評選的“年度風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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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被譽為 21 世紀美國的“吹哨人”。《時代週刊》雜誌評選的理由是“她們指出世通公司、聯邦調查局以及安然公司的事實真相” 。她們被評為“年度風雲人物”的原因分別是強調喪失有可能避免“九一一”發生的聯邦調查局乾員科琳·羅利;揭發電信巨擘世界通訊公司、以及曾是美國第七大能源交易商安龍公司弊端,導致公司破產的辛西婭·庫珀與莎朗·沃特金斯。

由於吹哨人泛指那些冒著巨大的職業及個人危險去揭露政府或企業存在的弊端,從而採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因此全球不少政府都有立法保護吹哨人。大馬也不例外,早在2010年就立了2010吹哨人保護法令。

然就如其他政府所立的法令,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也須通過雷厲風行的執法來建立起其公信力。恰好最近被吹哨的反貪會主席反告吹哨人事件,再次凸顯了力有不逮之處。

我們且以數個大馬法庭案例來展示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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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是Rafizi Ramli v Public Prosecutor,也即是所有大馬人都熟悉的 “牛門醜聞案件”。本案的重要之處在於,舉報人不受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保護,因為其泄露的信息是違法的——觸犯了現已廢除的1989年銀行和金融機構法(BAFIA)。

另一個根據是 Rokiah Mohd Noor V. MPDNKKM & Ors And Another Appeal。該案裡的舉報人沒有受到也曾在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的保護,因為他們沒有向任何執法機構舉報,違反了該法令的第6條文 ,使他們無法根據第10條文尋求保護。

易言之,根據Rokiah Mohd Noor案例,一個人只有向馬來西亞反貪委員會、移民局、馬來西亞皇家海關署、警察、公共交通部、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和馬來西亞公司委員會等其中一個執法機構等舉報時,才能算作吹哨人。而這其中主要的執法機構是反貪會,因為它有一套完整關於如何處理吹哨人的標準作業程序。

貫徹吹哨人保護法令

反貪會也曾在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下提控觸犯者。如在2020年9月,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自2011年生效迄今,首度有人在此法令下被提控。被告是一家公司的副董事,涉嫌唆使公司開除一名職員,因為該職員向反貪會提供其行為不當的資料。控狀指出,被告迫害一名吹哨人,也就是挑撥大馬教育全球服務公司主席簽署該吹哨人的解雇文件,以報復吹哨人向反貪會揭露被告的不當行為。

然而數字會說話。掌管國會和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裡旺朱乃迪11月曾在國會揭露,自2011年該法令正式落實以來,執法單位共接獲73545宗投報,然而只有527人獲得該法令的保護。

他坦承,法令中存在許多包括執行和規定上的缺點。因此政府將修改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使之能真正保護舉報貪污濫權的人士。修改範圍包括該法令第2條文下針對“不當行為”的定義模糊、第6條文與刑事法典第203A(1)和第203A(2)條文互相牴觸等。還有該法令中並未承認非執法單位的內部投訴機制,作為合法舉報不當行為的渠道。

反諷的是,法律部長建議修改2010年吹哨人保護法令強化保護吹哨人之聲言猶在耳,就爆發了被吹哨的反貪會主席反告吹哨人事件。或許這反襯托出了修法鼓勵和方便舉報者的打擊貪污濫權,並保護吹哨人的迫切性。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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