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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褻瀆孫女案】庭上喊冤“沒有做過” 被告今提控6月2續審

(新山11日訊)爺爺褻瀆孫女的案件,74歲的被告今日遭警方提控上庭時,在法庭上喊冤稱“沒有做過”並否認有罪,同時要求保釋外出,惟法官拒絕讓他保釋,並將案件定於6月2日審訊。

被告今日是在一名女兒的陪同下現身新山第二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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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是不熟悉法庭程序,被告在通譯員念出控狀時數次打岔,除了說自己“沒有做過”,還指自己帶備了簿子,記錄了一些經過,包括他從怡保下來是為了幫兒子和媳婦照顧孩子的情況。

不過,通譯員阻止他繼續發言,而法官萬莫哈末諾力山了解後也提醒被告,若不認罪可於日後透過律師提呈相關資料。

通譯員隨即問他是否認罪,被告搞清楚狀況後才回答不認罪。

一共面對2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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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被告一共面對2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是在2021年3月6日下午6時,在金山園的住家指示8歲的孫女觸摸身體,因此觸犯2017年性侵兒童罪刑法令第14(c)(使兒童觸摸自己的身體)條文。

第二項控狀也指,被告在同個地點、時間,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的下體,觸犯同一個法令第14(d)(與兒童有身體上的接觸,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條文。

在上述法令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罰少過20年的監禁及鞭笞。

本案檢控官黃艾德琳副檢察司在庭上向法官指出,被告是受害人的親爺爺,而且與受害人住在案發的房子,要求法官不予保釋。

對此,被告透過通譯員說,他希望能夠獲得保釋,因為還要照顧妻子,同時,他“沒有錢”,懇請法官允許他保釋。

不過,考慮了檢控官的說詞,萬莫哈末諾力山不許被告保釋,並將案件定在6月2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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