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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被控洗錢案】指隱瞞收取950萬元 控方要證明沙菲宜說謊

(吉隆坡21日訊)主控官阿夫再尼占阿都阿茲副檢察司說,律師丹斯裡沙菲宜涉嫌950萬令吉洗錢案,控方將證明對方分別在2013年及2014年,分開兩次收取這筆律師費,但卻故意隱瞞不向內陸稅收局申報,並在被詢問時給予不同版本答覆。

上述款項被指來自前首相拿督斯裡納吉尾數“1906”的大馬銀行個人戶頭發出的支票,並匯入沙菲宜尾數為“6847”的聯昌銀行個人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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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也傳召兩名控方證人出庭作證。首名證人是大馬銀行吉隆坡拉惹朱蘭路分行經理烏瑪德維。她在庭上確認涉及上述納吉個人戶頭的相關文件,另一位證人則是聯昌銀行武吉東姑分行經理羅絲妮達,對方就沙菲宜個人戶頭的事宜供證。

此案承審法官是拿督莫哈末加米爾,沙菲宜交由其律師樓的律師團隊為他辯護,首席辯護律師為哈威德吉星。

阿夫再尼占聲稱,沙菲宜總共面對了4項控狀,前兩個是要證明他隱瞞收入,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4(1)(a)條文,即相關資金涉及不法活動,而他是於2013年9月5日及2014年2月17日,接收納吉分別發出的430萬令吉及520萬令吉的支票。

他表示,另兩個控狀則是被告涉嫌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根據定義,此涉及針對收取的不法活動資金進行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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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控方也會證明被告在回答當局提問相關款項時給予不同版本的回復,其中被告在2017年7月28日向反貪會供證時宣稱這是給予他的律師費,但法庭須考慮,被告並不是把這筆錢匯入本身律師樓(Shafee & Co)戶頭,而是個人戶頭的證據。

“較後在2018年9月11日的錄供,被告卻改口稱第一筆錢是納吉給他的貸款,因對方拖欠他律師費。因此,他也向當局出示一封信函作為證明。”

“控方無法接受這個信函說辭,而控方會舉出旁證作為支持。”

阿夫再尼占提及,被告也在2018年9月8日親署發表一個媒體文告解釋這筆950萬令吉,是納吉用以支付他替對方進行的書面工作,而這個又與上述借貸說法不同。

法官莫哈末加米爾擇定,案件在本月28日早繼續審訊。

沙菲宜到吉隆坡高庭,面對提控他收取950萬令吉的洗錢審訊。
沙菲宜到吉隆坡高庭,面對提控他收取950萬令吉的洗錢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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