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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洗黑錢案】以590萬購2地段 辯方:有關資金不是非法活動收益

(吉隆坡13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辯護律師鄭寶德主張,在第26項洗黑錢控狀中,阿末扎希被控指示以590萬令吉購買2個別墅地段,有關資金不是非法活動收益,而是一筆用來興建小型清真寺及宗教學校的捐款。

今天是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在高庭進行口頭陳詞的第五天,鄭寶德提出阿末扎希不應被控洗黑錢控狀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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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寶德指出,在27項中的第26項洗黑錢控狀,控方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被告指示購買2棟別墅,即“Lot PT 20497”及“PT 20372”,總額達590萬令吉,並且證明該交易涉及非法活動收益,以及被告犯罪意圖或知情成分。

他說,辯方承認購買2個別墅地段的指示來自被告,並將有關別墅轉交給Al-Falah基金會,辯方有主張,有關地段是捐給Al-Falah基金會,因為該基金會與健康思維基金會擁有相同宗旨。

他指出,這一點已獲得本案第66名證人(Al-Falah基金會信託人法伊沙)在交叉盤問中證實,法伊沙也進一步同意有關地段是健康思維基金會捐給Al-Falah基金會的。

Al-Falah基金會主席拿督斯里納西是阿末扎希的胞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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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其中一個地段已完全改造成一個小型清真寺(Surau),當中包括祈禱所及會議室,有關證據獲得第66名證人證實,但控方卻未能證明上述590萬令吉的資金是非法活動的收益。

他指出,上述590萬令吉是從Lewis & Co的信託戶口取出,用於支付Bee Garden Holdings私人有限公司。

鄭寶德在陳詞中提及該筆資金不是非法活動收益的原因,包括(1)該筆資金從Lewis & Co律師樓信託戶口取出,在證物文件中已標明“公益”;(2)定存的資金來源合法,涉及200萬令吉的首筆定存,來自慕拉巴拉的支票(本案第62名證人,商人),涉及500萬令吉的次筆定存,來自Mastoro Kenny的7張支票。

“慕拉巴拉在證詞中提到這200萬令吉是他從生意收入獲得,而Lewis & Co收取相關支票的目的是為阿末扎希的宗教學校真誠捐款,目的是支付宗教學校每月費用。”

他說,祖納菲阿斯哈拉(本案第36名證人,商人)也在交叉盤問中證實,13張來自Mastoro Kenny的支票用於公益及捐贈目的。

他指出,在交叉盤問時,第36名證人也同意發出13張Mastoro Kenny的支票,與MYEG項目沒有關系,同時供稱,有關支票並非控方所指對被告的“報酬”。

“因此,當中不存在非法行為,心理元素在這里並不適用,第26項控狀必須撤銷。”

在第27項洗黑錢控狀方面,鄭寶德說,控方在舉證階段未能證明751萬1250令吉20仙是非法活動收益,奧瑪阿里(本案第81名證人,外匯服務商)的證據證明這一點。

他說,第81名證人告知所有資金來自Al-Bukhari基金會,並沒有公開除了該基金會的其他資金來源,簡單而言,該基金會是主要捐助者,是一個注冊,從事合法公益活動的法人實體(Legal entity)。

“此外,第95名證人(反貪會查案官法米)承認,並沒有對Al-Bukhari基金會進行調查,以確定該基金會是否為健康思維基金會的資金作出貢獻。”

他主張,控方沒有舉證顯示Al-Bukhari基金會給健康思維基金會的捐款是非法的,因此在控狀中所述的資金未能證明是非法收益,因此第27項控狀也應該撤銷。

他也說,奧瑪阿里不是可信的證人,因為他在首要詰問時指出,阿末扎希指示他,將現金轉為支票,但在復問環節時,他同意將現金轉為支票是他自己決定的。

鄭寶德將於明日繼續陳詞;案件於明日續審。

阿末扎希也是巫統主席,一共面對47項控狀,分別是12項失信、8項貪污及27項洗黑錢控狀,案件涉及健康思維基金會上千萬令吉。

針對今日提及的第26項洗黑錢控狀,阿末扎希被控於2017年1月9日,在於吉隆坡馬洛夫路的馬來亞銀行分行,指示以支票購買2個位於位於雪州烏魯冷岳加影縣,總額達590萬令吉的別墅地段,並通過Lewis & Co的銀行戶頭的達成,而這筆款項是來自非法活動收益。

至於第27項洗黑錢控狀,阿末扎希被控於2016年3月29日及同年7月15日,在吉隆坡武吉免登的馬哈巴企業(Marhaba Enterprise)指示奧馬阿里(46歲)將總額751萬1250令吉20仙分成35張支票,交由Lewis & Co律師樓代為購買馬來亞銀行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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