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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副衛長:若可證明醫用 含大麻藥物可申請註冊

(吉隆坡28日訊)衛生部副部長拿督諾阿茲米表示,任何一方若有足夠科學證據來支撐其含有大麻萃取物的產品即藥物是用於醫療目的,有關方面可向藥品控制執法組(PBKD)提交該產品註冊申請,以便在馬來西亞銷售。

他在國會下議院回答大馬民主聯合陣線(MUDA)麻坡區國會議員賽沙迪的提問時提及,該部不拒絕任何有關醫用大麻有效性的研究,且如果與醫用大麻相關的產品已在國外獲批使用,相關公司可在馬來西亞註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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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952年毒藥法令和1952年藥物銷售法令允許進口、銷售、供應或使用含大麻萃取物的產品用於醫療、研究或臨床試驗目的,惟須遵守相關法律。

他說,至今為止,尚未有任何針對含大麻萃取物、用於醫療目的的產品在馬來西亞進行臨床試驗。因此,衛生部歡迎任何申請,以便在我國對含有大麻萃取物的產品進行臨床試驗,並能用於任何醫療目的。

“而關於在法律層面上區分大麻、醫用大麻和工業大麻(hemp)的建議,則需取決大麻和哥冬工業發展小組的研究結果,及之後內閣對該研究結果所將採取的決定。因此,是否修改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包括對大麻和工業大麻作出不同的解釋等,將取決屆時內閣對該小組的研究結果(將採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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