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兒童或滿13歲才能工作 僅能從事輕鬆職業

(吉隆坡15日訊)為了提高對就職兒童和青年的保障,人力資源部副部長拿督馬夫茲於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1966年青年(職業)與兒童修正法案》。修正法案建議增設的新條文,包括將兒童最低就職年齡提高至13歲,而且只能從事輕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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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重新定義就職青年的歲數──即已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

政府也在修正法案中,增設闡明兒童和青年不能夠涉及特定工作的2(2B)條文:1.各種利用,促使或提供兒童或青少年賣淫的工作;2.社會守衛、女招待和任何其他相關活動;3.酒精飲料的生產或貿易;4.賭博及彩票活動;5.按摩服務或反射按摩療法;6.各種利用、促使或提供兒童或青少年的色情工作;7.涉及生產與交易藥物、麻醉品、精神藥物及其他成癮物品,這些物品是在任何現有的法律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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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提高刑罰懲違例者

此外,法案也建議提高刑罰來對付違例者,刑罰從坐牢1年增至2年,罰款從原有5000令吉增至5萬令吉;重犯者從坐牢3年增至5年,罰款從1萬令吉增至10萬令吉。

法案對“輕鬆工作”的定義是:1.不會危害健康、精神或身體能力;2.不會影響上學,包括任何教授宗教的地方或被當局批准的技職培訓。

法案闡明,兒童或青年都不能涉及當局規定的危險工作;可是,青年可以在個人監督下從事任何危險工作,條件是他必須是根據學徒合同或參與職業培訓。

針對“危險工作”,法案的是:A.與機械,裝置及其他設備有關,如鑽孔機、磨床、切割機;B.在危險環境下工作,如危害身體,如隧道工程、暴露於化學物品及暴露於生物危害的工作,如有細菌病毒的工作環境;C.包含某些危險性質與條件的工作,如建築、建橋、鋪路等工程。

法案闡明,所有工人,包括兒童和青年,都獲得《2011年國家薪金理事會法令》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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