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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槽法案及相關問題論壇 】謝依琳:制定反跳槽法 沒必要修憲法第10條款

(吉隆坡9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謝依琳表示,不應為反跳槽法案而對闡述基本自由權利的聯邦憲法第10條款進行修改。

“對大馬律師公會而言,我們樂見修改聯邦法案的建議,但並不是第10條款,因為該條款參照基本自由權利,而我們不希望聯邦憲法的基本自由權利被限制和受到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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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沒有修改聯邦憲法第10條款的必要,因為該條款已提供足夠的價值體系,反之應採用增設不同部分、章節或附表的方式來制定反跳槽法或罷免法。

她今日在“反跳槽法案及相關問題論壇”上也說,律師公會不反對罷免法,但認為人民可能對罷免法還沒有做好準備,例如人民對罷免選舉的運作方式、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如何實施的機制還沒有足夠的認識。

但她表示,議員在勝選後轉換政黨是對選民的背叛,屬於不道德行為,而現在制定反跳槽法律是合適的,因此應該抓住機會,首先制定反跳槽法。

梁信友:應修改憲法第48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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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委員會聯合主席梁信友也抱持相同的看法,認為政府應該修改的是聯邦憲法第48條款。

他指出,政府基於1992年聯邦法院在吉蘭丹州議會訴諾丁沙烈案件的判決而修改第10條款,有關判決指制定州反跳槽法律限制結社自由是違憲的。

不過,梁信友認為,僅修改聯邦憲法第48條款即可,明確說明跳槽行為會導致國會議員失去議席。

聯邦法院第48條款闡明國會議員失去議席的7種情況,包括精神不健全、破產、持有公職部門的支薪職務、沒有申報選舉開支、犯下刑事罪及被判處一年監禁或超過2000令吉罰款、雙重國籍,以及犯下選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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