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高庭推翻地庭裁決 黃強性侵表罪成立須自辯

(吉隆坡31日訊)高庭今日推翻國家跳水隊教練黃強性侵21歲女選手無罪釋放裁決,宣判這名前中國跳水選手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回到地庭進行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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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拿督阿茲曼說,在仔細檢閱地庭法官的判詞、證人供詞及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地庭法官宣判黃強無罪釋放的裁決是錯誤的。

他在宣判時說,微信(WeChat)聊天記錄以及第五至八控方證人的供詞,都可以被接納為相似事實證據(similar facts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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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紀錄可當證據

“相似事實證據”在證據法令中,是指證人在刑事案件聆審中提出被告之前所做過,以及與指控相似的行為證據,法庭可以在符合條件下採納。

阿茲曼說,基於控方成功舉證證明被告表罪成立,高庭因此批准控方上訴,推翻地庭的裁決,並諭令被告回到地庭進行自辯。

控方的第五至八證人都是跳水運動員。有女選手在供證時,指控曾被黃強從背後強抱,趁她獨自在房間時擅自打開房門;也有證人指黃強曾私下發簡訊邀3名女隊員於晚上時外出吃飯與兜風。此外,還有女選手在供證時,指黃強藉故支開她,然後試圖闖入受害者房間。

所有供證的選手都指黃強是脾氣火爆的教練,而且還曾經狠打選手。

隨著高庭裁決表罪成立,黃強將於11月21日至22日回到地庭自辯。

黃強獲得地庭法官艾美麗雅批准以2萬令吉,加上2名馬來西亞公民為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交出護照給法庭保管。

地庭於今年4月8日,宣判黃強強姦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去年10月11日,黃強被指於2017年9月26日下午5時30分,在武吉加里爾體育中心跳水中心健身室強姦受害者,抵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強姦)。

一旦罪成,黃強可以被判坐牢20年及鞭笞,或兩者兼施。

36歲的黃強為馬來西亞外聘的中國籍國家跳水隊教練,已在馬來西亞居住5年,並已獲得永久居留權,同時與一名本地華裔女子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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