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養蝦場藏1500萬毒品 3毒販控5死刑罪

(實兆遠12日訊)轟動曼絨縣涉及市值逾1500萬令吉毒品的養蝦場充煉毒廠和藏毒案,3名華裔嫌犯今天被控上斯里曼絨推事庭,並在危險毒品法令控狀下面對死刑判決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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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是60歲的雷金安、40歲的陳龍財及48歲的張傳正(人名譯音)。他們今早9時左右被帶到斯里曼絨推事庭面控,面對同樣的5條控狀。通譯員宣讀控狀時,3人表示明白控狀內容。

第一條控狀指3名被告於本月3日下午大約3時50分,在實兆遠甘榜拉叻甘榜拉叻路地址9070的養蝦場,販賣76.7公斤磈狀和粉狀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判罪,及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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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過堂

第二條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販賣5公斤磈狀和粉狀冰毒,同樣觸犯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判罪,並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第三控狀指他們在相同時間和地點,販賣販賣76.7公斤冰毒油,抵觸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判罪,並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同讀。

第四控狀指他們在同一時間地點販賣65.993公斤的搖頭丸粉,抵觸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判罪,並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同讀。

第五控狀指他們在相同時間和地點,販賣65.993公斤搖頭丸危險毒品,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判罪,並在刑事法典34條文下同讀。

5條控狀都可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2)條文下被判罪,罪名成立將被判死刑。

鑑於警方仍在等待毒品的化驗報告,推事諾莎基拉將案件延後至5月18日過堂。主控官是花丁法拉茜雅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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