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吹草動.誹謗之傷:捍衛少數的名譽 侵害公眾的自由

前年,地產發展商因檳州丹絨武雅區州議員鄭雨週就“禿頭山開發案”發表批評言論,而控告對方誹謗罪,並向對方索償1000萬令吉,以補償公司因其言論所造成的生意損失。日前,法庭宣佈控方敗訴,鄭雨周無罪,地產發展商須繳付3萬令吉堂費。

事實上,鄭雨週在抗議地產發展商對湖內山進行非法開發之前,當時的檳島市政局早已採取法律行動,提控該公司上庭,公司認罪並繳付了3萬令吉罰款。鄭只是針對當時法庭的判決,以及發展商的違法行為作出評論,中間並不構成誹謗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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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鄭被判無罪,案件也暫告一段落,但是,誹謗罪行如何影響到社會的言論自由,卻更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相對於煽動法令、國安法等用於政治檢控的法例,誹謗罪引起社會的關注與警覺要少得多。對於一般人來說,大家在日常生活裡不太會感受到誹謗罪如何影響到言論自由,然而,在世界各地已有許多的例子,證明誹謗罪實為扼殺新聞自由與出版自由的利器。

就在去年,香港《壹週刊》在報道中指,霸王集團旗下生產的洗髮水含致癌物二噁烷,霸王集團指報道煽情,引起恐慌,而且報道刊登以後,霸王洗髮水的銷量急跌,造成嚴重的損失,於是集團控告週刊誹謗及索償6.3億元。

巨額賠償當然不是傳媒機構可以承擔的範圍,法官在審理這宗案件時,除了以誹謗罪的法律標準來衡量案件,同時也考慮到判決對於社會整體的影響。如果法庭判決誹謗罪成,那必定對往後的調查報道帶來重大的影響,即使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調查性報道,也將會受到攔阻。

而且,財團與媒體記者本來擁有的資源和財力等條件就有很大的差別,記者在採訪時間、獲取資料的資源也是有限。因此,雙方原本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已經無法在法律前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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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權力失衡 問題更扭曲

誹謗罪可以引用的範圍極廣,除了是上述媒體記者在進行調查報道後被集團控告、還可以發生在社運人士抗議時的言論、市民對於官員表現不滿而作出批評,或工人被無理解僱後,發表對公司不滿的言論等等。在馬來西亞,媒體自由本來就受到國家的嚴格限制,再加上誹謗罪的無形限制,使得調查報道和揭發性的報道少至又少,不管是對政府或是財團權貴的監督力度薄弱,最終令社會的權力失衡問題更加扭曲。

2011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作出重要裁決,指出因被判處誹謗罪而受到監禁,是侵害了表達自由,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建議成員國應該廢除誹謗罪。對於仍有誹謗罪的國家,也應該非常謹慎的使用,不能只是依據言論內容的真偽來作為斷定誹謗的依據,就算內容出錯,但要是不帶惡意,或在發表時,相信內容是正確的,也不應被裁定有罪。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劉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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