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開車用手機 刑罰由法庭判決
(吉隆坡17日訊)吉隆坡交通調查及執法組主任祖基菲里說,武吉阿曼交通調查及執法局總監拿督阿茲斯曼已下達指示,即從本月9日(周四)起,需嚴厲對付邊駕車邊使用手機的車主,而違規者被逮到時必須親自上庭,不能再像過去般靠罰款了事,至於違規者所需面對的刑罰或所需繳付的罰款,則交由法庭定奪。
據悉,警方是從本月9日起開始嚴厲對付邊開車邊使用手機的司機,一旦警方發現有司機違規,將會開出不能享有折扣的“NC罰單”(Non Compound),若司機無法繳付罰款,就必須上庭接受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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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主因,而司機邊駕車邊使用手機的行為已觸犯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0條文(LN166/59)條文,警方將有關條文,且被列入不可享有折扣的違規項目。”
他說,觸犯有關條文者,初犯者將被判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坐牢3個月,第二次犯錯者將被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從本月9日至今,警方共開出52張NC罰單給邊開車邊用手機者。不過,在本月9日之前,因開車使用手機而接獲罰單者,仍可到交警櫃台繳付罰單。”
他披露,觸犯其他交通違規項目,且罰款超過300令吉的罰單的人士,只要他們所接到的罰單不屬於“NC罰單”,那麼,他們都可到交警的櫃台償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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