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辯結案陳詞完成‧文冬殺人魔案8月6下判

(彭亨.淡馬魯訊)文冬殺人魔拉比丁沙迪案件於週五在完成自辯環節及結案陳詞後,淡馬魯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哈林把案件擇定於8月6日下判,被告將會在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及第376(4)條文下面控。

淡馬魯高庭於週五下午1時10分休庭後,在下午3時續審,控辯雙方進入最後的結案陳詞。被告的辯護律師黃忠福在陳詞中指出,根據控方所提出的DNA化驗報告,其中被告血液化驗的報告屬於“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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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該份血液的DNA化驗報告僅是作為與另外一份化驗報告作為對比,而屬於被告的化驗報告其中一個化驗樣本,雖然以另外一份化驗樣本溫和,但控方卻沒列明該樣本是屬於被告幹下的那一宗案件,這樣的報告對被告非常不公平。

另外,他提出,在死者的衣服纖維的化驗報告當中,其實存有第三者的DNA樣本,足以證明當時在案發現場除了被告之外,還另有其人。

黃忠福指出,案發時間是介於3月7日晚上11時30分至次日凌晨1時50分之間,而在幹案過程當中,死者的家人都沒有聽到死者的叫喊聲,以及在案發現場發現兩個有血跡的地方,即死者的床上和地上。

他指出,在這幾個小時中,沒有人可以證明被告殺害死者,最多可以證明死者的私處沾有被告的精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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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個疑點,在案發時間內,或許死者已遇害,而被告在破門入屋時,看到死者已斃命。因此,此案是受害人先被殺害後遭到強姦,或是先被強姦後才被殺害,這個也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黃忠福指出,在整個幹案過程中,警方沒有在案發現場搜尋到凶器,而死者是喉部被利器割破而死,警方無法證明被告就是殺死郭婉晶的兇手。

加上被告在自辯環節中提到,在案發當天,被告沒有到過死者的家、沒有看過死者的家和沒有遷入死者的家,並且聲稱自己酒醉露宿在文冬巴剎,至次日清晨6時被一名華裔女菜販叫醒,這也是被告不在場的證據。

黃忠福律師希望法官可考量他提出的疑點,作出最後的裁決。

被告自辯指記憶衰退

控方茜迪指出,化驗中心所提供的DNA化驗報告,主要是對比被告的血液樣本是否一樣,沒有什麼不妥,可以被法庭接納,也並非辯護律師所指是一份“不安全”的報告。

她指出,這份DNA化驗報告證明被告的確有在案發現場出現過,並且也在死者的私處留下精液。

“被告的血液樣本留在死者衣服的纖維,可證明死者和被告曾有接觸,也可證明死者的死與被告有關。”

至於被告在自辯環節中,有太多讓人質疑的地方,加上被告指自己的記憶衰退,很多東西都記不得,因此自辯的供證無法讓人接受,相信法庭不會接受被告的供詞。

她提到,被告的辯護律師指為何不傳召該名於3月8日清晨叫醒被告的華裔女菜販,她認為這也可能是被告自己想像出來的假象,無法證明當天所發生的事情,尤其被告連今年的年份和月份都表示不知道,到底他給予的供證是真的或是想像出來的,也沒有人可以證明。

來自沙巴的被告拉比丁沙迪(43歲,無業),被控于2009年3月7日晚上11時30分至次日凌晨1時50分之間,在文冬吉打里新村一住家,涉嫌謀殺17歲華裔少女郭婉晶,觸犯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此條文一旦定罪,唯一刑罰為死刑。被告在第376(4)條文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面對高達30年的監禁及鞭笞。

施哭功遭法官訓斥

殺人魔乖乖自辯

文冬殺人魔拉比丁沙迪經歷兩次共24次鞭笞後,因屁股疼痛不已,而獲法官批准展延自辯。被告週五正式被帶上淡馬魯高庭面控,並且乖乖坐在證人欄裡自辯。

在自辯環節中,拉比丁開始重施“哭功”,但專科醫生的報告指他的傷勢已完成康復,法官拿督阿都哈林因此提醒被告不要再胡鬧,必須好好完成自辯,免得浪費法庭的時間。

法官也嚴厲指出,如果被告一直不給予配合,這次的自辯環節將自動取消,並直接進入判決。而拉比丁較後在聆聽翻譯員的解釋後也不再作狀,自辯環節才可以進行。

警告不配合將直接進入判決

自辯環節週五上午10時30分開始,一直到下午1時10分才結束,整個環節都環繞在2009年3月7日和8日案發之前和之後的情況。不過拉比丁由始至終都以自頭部受傷後,很多記憶都變模糊了,法官唯有暫時休庭,並定下午2時45分開庭,進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和裁定判決的日期。

拉比丁的辯護律師黃忠福助理拉希達,也在自辯環節要拉比丁講述自己的家庭背景,學歷和幾時前來西馬和從事什麼工作。

拉比丁較後在杜順的翻譯員阿諾講解下,道出自己僅讀到初中二就輟學,接著父母就要他返回沙巴耕種稻米。

被告指自己回到家鄉幫父母耕種後,不久再離開家鄉,並跟隨介紹工作的仲介來到西馬。

拉比丁告訴法官,仲介把他帶到首都吉隆坡,讓他在一家洗衣店工作。大約1個月後,他因為生病和覺得被仲介欺騙而辭職,較後以拾空鐵罐為生,並在賺到一些錢後,從吉隆坡搭車到彭亨州文冬。

拉比丁在自辯中提出,他在搭乘到文冬的巴士上認識了一個朋友,但來到了文冬車站後,對方就拋下他一人離去。他唯有自己想辦法,開始時先到一家超級市場上班,不過因為時常曠工,不到一個月就被雇主裁退。

他指出,他到文冬時是住在雇主的員工宿舍,不過在被裁退後就沒有地方落腳了,唯有露宿街頭,睡在五腳基。

拉比丁聲稱,自從沒有工作後,他平時是以釣魚和拾鐵罐維生。

稱沒到過住家

不認識郭婉晶

黃忠福詢問拉比丁,2009年3月7日和8日這兩天,身在何處及進行什麼活動,同時呈上圖片詢問被告,有否到過文冬吉打里新村門牌4168住家,見過少女郭婉晶。

拉比丁憶述,3月7日早上他在森林的河流處釣魚,大約中午時分到巴剎賣魚,在售賣魚隻後買了一瓶2令吉的烈酒,大約在傍晚6時左右喝醉後就睡在文冬巴剎的菜市場,一直到第二天的清晨時分,被一名年邁的華裔菜販叫醒。

較後他回答,不曾到過和進入該間律師所指的文冬吉打里新村門牌4168住家,也不認識和看過該名少女郭婉晶。

無法說出婦女樣貌

辯護律師認為,如果拉比丁自稱於3月8日凌晨見過該名女菜販,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證人,可以證明拉比丁沒有到過案發現場,但拉比丁卻無法道出婦女的樣貌,僅描繪對方是一名上了年紀的華裔婦女,黑頭髮及戴著一頂帽子,其他的就不記得了。

在辯護律師的發問過程中,拉比丁對多項問題都回說不記得或忘記了,只是靠著一些記憶回答律師的問題。(LSL)

主控官質疑記憶力衰退說法

主控官茜迪懷疑,被告拉比丁宣稱自己的記憶力已衰退,主要原因是被打後記憶變得非常模糊,但在回答關於案發當時的問題時,卻可以清楚記得當時自己做過什麼和見過什麼人。

茜迪認為,既然拉比丁一直說自己的記憶不是很好,為何卻可以說出案發當天所做過的事情,這難免讓人起疑及無法相信被告的說詞。

茜迪較後也當場詢問拉比丁一些簡單的問題,包括他在何年何月來到西馬,及何時到文冬,但拉比丁給予的答案都是“不記得”。

接著,茜迪詢問拉比丁今年的年份,拉比丁回答說“不知道”,讓在場的民眾和法官等人都忍不住笑了起來。

茜迪再提出質疑,既然拉比丁自稱記憶不好,可是在回答律師發問的問題時,為何又可清楚回應。

拉比丁重申,他的頭腦自被打後,很多事務都是記得一點,不記得一點。

法官阿都哈林聽後忍不住提問被告,是否曾因後腦被打傷送入醫院,且有沒有獲得治療時,拉比丁回應說有,不過就是一些事務記得,一些不記得。

強調沒見過該名少女

主控官茜迪提問,既然被告很多事都是東記一點,西記一點,那麼在回答辯護律師發問3月7日和8日的事發經過,有可能是沒有發生過,或不是在當天所發生,是否正確。

拉比丁回答說不知道,並稱可能有發生過,也可能沒有發生過,不過他強調,他沒到過律師提呈的住家和見過該名女子。

茜迪再詢問拉比丁前面自辯的內容都不是事實,或者是沒發生過的事,但拉比丁表示不同意茜迪的說法,僅說他沒做過和到過他們說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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