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2日訊)42歲被告沙迪雅斯蘭,在2015年時因涉嫌2宗運毒案,而被總檢察署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提控。
Advertisement
根據首項控狀,警方在同年2月13日的午夜12時30分,在被告及已故妻子居住的西南區公巴某組屋單位內發現398.5克大麻。次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2月12日晚上9時許,在西南區甘榜武吉路,被警方在其駕駛的摩多內發現1967克的大麻,而觸犯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
另一控狀表罪不成立
ADVERTISEMENT
上述兩項控狀可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2)條文定罪,罪名成立者會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如果沒判死刑,將被判不少過15下鞭笞。
今日檳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默沙立宣判被告首項控狀表面罪名不成立,但次項控狀表面罪名成立,被告需要為次項控狀自辯。今日陪同被告出庭的是其代表律師雷爾。
你也可能感兴趣...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