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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案求撤哥巴斯里南檢控 沙菲宜申請被駁

(布城1日訊)上訴庭今日駁回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要求撤銷聯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受委領導他被控涉及總額950萬令吉洗黑錢案件檢控團的資格,所提出的上訴申請。

由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領導的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駁回這個根據法庭司法法令61條文的申請;還有兩名上訴庭法官為拿督瓦茲爾阿蘭及拿督仄莫哈末魯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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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三司允許莫哈末沙菲宜提出要在上訴案中提出其他證據的申請,這包括當時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委任哥巴斯里南的委任信,以及湯米湯姆斯、反貪污委員會主席拿督斯里阿佔峇基及哥巴斯里南在其他審訊(司法檢討申請)的陳述書。

沙菲宜的代表律師哈威德吉星向媒體證實此事;此外,此案的控方為副檢察司莫哈末慕斯達法。

沙菲宜是在2018年9月13日,被控收取納吉支付的950萬令吉,在2項洗黑錢及2項沒有向稅收局呈報收入的罪名下被控,惟他否認有罪。

沙菲宜被控先後在2013年9月13日和2014年2月17日,分別接受一張志銀430萬令吉和一張520萬令吉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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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控在聯昌銀行武吉東姑分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融資及非法收益法令4(1)(a)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2年及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外,沙菲宜也面對2項虛假申報所得稅的控狀,分別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所得稅申報表,因而抵觸1967年所得稅法令113(1)( a)條文。

被告被控於2015年3月3日和2015年6月29日,在大使路內陸稅收局犯下上述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15年,以及罰款不少於非法收益總額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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