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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騙局受害者 納吉是名人辯護不易

(吉隆坡4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首席辯護律師丹斯里沙菲宜表示,納吉是一位名人,更是劉特佐、SRC高層和銀行人員騙局中的受害者,要進行辯護並非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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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進行口頭結案陳詞總結時說,由於本案所涉及的人物是名人,已經變得複雜,辯護也變得非常繁瑣和困難。

 

 

 

“納吉的銀行帳戶出現有關的資金交易時,便出現了爭論。因此,我要說的是他(納吉)身處的位置,讓他面對許多的偏見。”

 

 

 

他說,本案如今雖然很引人註目,在他們的辯護中,事情的真相是,要帶來最佳的辯護已經變得很複雜。

 

 

 

“我們的辯護是陳述事實的辯護,納吉被劉特佐、聶法依沙(時任SRC國際公司董事經理)以及一群如餘靜萍(譯音,前大馬銀行客戶經理)的‘流氓’銀行家(rogue banker)以及SRC公司的高層誤導,是騙局中的受害者。”

 

 

 

沙菲宜指出,周圍的情況致使納吉失去辯護能力,若納吉是普通人,自可獲得辯護能力,而這正是辯方打從開始就擔心的事情。

 

 

 

“這是一起複雜的案件,許多人提前忽略了當中的情況。”

 

 

 

 4200萬分3批匯入戶頭

 

 

 

他提到在SRC貸款獲得內閣通過的事情以及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發出的兩筆共40億令吉貸款,這形成了政府支持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為SRC提供貸款,以及4200萬令吉的資金匯入其當事人(納吉)的帳戶。

 

 

 

他指出,現在控方的陳述是該筆4200萬令吉資金匯入納吉的帳戶。

 

 

 

“事實上,這筆4200萬令吉的資金分成3批匯款,這對本案的辯護帶來了最大的偏見。人們想知道什麼以及人們拒絕聽什麼,4200萬令吉是如何匯入納吉的帳戶。”

 

 

 

40億批准後3年 4200萬才匯入戶頭

 

 

 

提到納吉面對的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的控狀,沙菲宜強調,要記住的是,4200萬令吉是在40億令吉貸款發出後的大約3年半後,才匯入納吉的帳戶。

 

 

 

根據控狀,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間,在布城首相辦公室,納吉以公職人員的身份,即身為首相與財政部長,涉嫌濫用職權接受SRC的4200萬令吉,以便給予政府保證,把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40億令吉借貸給SRC。

 

 

 

沙菲宜指出,這兩筆貸款的交易最終涉及的金額達到40億令吉,也就是內閣通過的。

 

 

 

納吉面對的第5至第6項控狀,即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b)條文的3項洗錢控狀,其中兩項控狀指他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大馬伊斯蘭銀行,透過即時電子轉賬與結算系統(RENTAS),分別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2700萬令吉和500萬令吉。

 

 

 

第3項控狀指納吉於2015年2月10日,在同一地點以RENTAS收取非法金錢活動獲得的1000萬令吉。

 

 

 

沙菲宜表示,第5項控狀顯示,有關的資金是在相隔大約3年半後,於2014年12月26日(2700萬令吉)匯入納吉帳戶,也就是貸款發放後的大約3年半。

 

 

 

“第6項控狀顯示,第二批匯款(500萬令吉),根據匯款收據,有關的資金是在2014年12月26日匯入,也就是貸款發放後的大約三年半。”

 

 

 

他說,至於第7項控狀涉及的最後一批匯款(1000萬令吉),則是在2015年2月10日匯入納吉帳戶,也就是貸款發放後的大約3年半。

 

 

 

他稱,控狀中提到的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向SRC發出的各兩筆20億令吉貸款,首筆的20億令吉分為4批,在2011年8月29日匯入SRC公司帳戶。

 

 

 

他補充,第二筆20億令吉的貸款則是在2012年3月28日匯入SRC公司帳戶。

 

 

 

“要記住的是,4200萬令吉是在3年半後匯入納吉的帳戶。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這是否貪污的癥狀?”

 

 

 

他指出,全國最有權力的人被控想要得到酬勞、貪污酬勞,而幫助SRC獲取小筆資金,並為此獲得4200萬令吉的獎勵。

 

 

 

他說,如果納吉確實是那樣,即在某種意義上是腐敗的,在SRC獲得40億貸款後,就可在一兩天之後,讓納吉獲得所謂的4200萬令吉的報酬,那麼整個事情就完成了。

 

 

 

控方須證明 4200萬由誰提供酬勞

 

 

 

沙菲宜指出,控方在立案時必須證明,匯入納吉戶口的4200萬令吉是由誰提供的酬勞,案件的其中一個神秘情況就是,4200萬令吉是來自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給予SRC國際公司的40億令吉貸款。

 

 

 

他認為,4200萬令吉與40億令吉之間並沒有關系,因為這是事隔3年半的匯款。

 

 

 

他強調,控方並沒有解釋4200萬令吉來自何處,若是來自40億令吉,便很有趣了。

 

 

 

“若說我的當事人可以指示SRC國際公司行事,那麼我的當事人就沒有理由去索回這4200萬令吉,這不合常理,也不符合貪污的邏輯。”

 

 

 

不過,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反駁說,沙菲宜上述無法立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曼蘇或沙哈的案例,相關提控也是沒有說明酬勞是從何處收到。

 

 

 

至於沙菲宜指酬勞在3年後才收到也造成案件不成立的說法,同樣不正確,他表示,也有案例顯示,即使過了6年,案件依然成立。

 

 

 

“在盤問時曾詢問納吉是否曾通知內閣,關於涉案匯到海外的資金並沒有進行投資,他說並沒有通知內閣。”

 

 

 

他說,沙菲宜也指對被告的控狀看起來好像在指控納吉自行支付4200萬令吉給自己,而事實上這就是利益沖突的。

 

 

 

沙菲宜反駁稱,在英文詞匯中酬勞(grafitication)的意義是中立,並不一定是指貪污,也可以指薪金,但是語文出版局的翻譯則是負面詞匯“賄賂”(suap),可能語文出版局需要去修改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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