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刑罰警惕 社會保障公僕安全

(沙亞南20日訊)因沒展示泊車固本而與女執法員起衝突的華裔夫婦,在總檢察署提出上訴後,從原本各監禁14天的刑罰,增加到5個月。換言之,這對華裔夫婦,將在牢獄中度過農曆新年。

這對華裔夫婦於去年11月26日,被推事庭判入獄14天及罰款3000令吉,不過總檢察署不滿此刑罰過輕,因此向沙亞南高庭提出上訴,要求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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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此案的高庭司法專員黃德明今日聽取主控官和辯護律師陳詞後,推翻推事庭裁決,並提高監禁刑罰,從原定的14天增至5個月,罰款則保持不變,即日起生效。

黃德明在庭上表示,此案攸關公共權益,且受害者是一名女公務員,而刑事法典353(以暴行恐嚇公務員和阻礙辦公)條文的存在,就是要確保公務員執法時能獲保障。

刑罰須反映嚴重性

他強調,被告確實與女公務員起肢體衝突,若司法判決不反映在法律上,不僅無法令社會引以為鑑,且將會影響到許多公務員往後工作時,無法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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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語重心長的說,他相信許多民眾,或多或少都會接過地方政府的罰單,但其實只要在期限內繳付,只需10至15令吉而已;若被告當時能冷靜處理此事,就不會與女執法員有肢體和語言上的衝突。

“2名被告應為本身的行為受到嚴厲懲罰,除了是給予被告一種教訓,也藉此警惕社會其他人,不要犯下同樣的錯誤。”(TTK)

主控官求判至少半年

主控官莫哈末依斯干達阿末副檢察司指出,推事庭於11月26日判決,無法體現法律應有的精神,尤其這宗案件涉及公共權益不應該輕判。

他說,既然被告都承認自己犯下嚴重罪行,也說明此案的嚴重性。

他披露,跟過往同樣在353條文下被控的案例,包括新加坡1996年曾有一名男子因違例駕駛搶走警察鋼筆而被判入獄6個月;另一宗案例則是1969年發生一名被告被控毆打警察而被判監禁18個月,說明了民眾對執法人員動粗,法庭會重判來警示社會及人民。

他強調,全國共有120萬名公務員,如今都在關注著今天的下判,他們也擔憂往後發生同樣事件時,所造成的影響。

“若比較過去的案例,明顯這宗案例的判決無法反映法律的正義,我懇請將被告的刑提高至6個月至18個月。”

律師稱認罪不應重罰

被告辯護律師蓋比爾求情時則指出,主控官提出的案例與他當事人的案件有著不同之處,就是那些被告並沒有在認罪時下判,而他的當事人卻在第一時間認罪。他質問,若刑罰就此提高(與認罪的判決相同),那豈不是凸顯出認罪與不認罪沒差別。他披露,這宗案件因有短片在社交網絡流傳,他的當事人當時候,就已遭到公眾及媒體撻伐及“審判”。

“在這件事上,我的當事人不僅第一時間認罪,且還向女執法員公開道歉,足以顯示出悔過之心,希望高庭維持判決。”

新聞背景

夫妻接罰單拉扯執法員

2名被告分別為盧家豪(35歲)和陳細芬(30歲)(人名譯音)。他們被控于2016年11月24日上午10時左右,在雙溪毛糯樂万岭一個商業區停車位,阻止沙亞南市政廳女執法員努魯因依莎(23歲)執行職務。

這對夫婦是因不滿沙亞南市政廳女執法員開出罰單而對她作出無禮舉動,包括拉扯制服、強行拍其臉孔及圍堵擋路等,所以在刑事法典第353條文(以暴行恐嚇公務員和阻礙辦公)被控。

沙亞南推事庭於11月26日裁決2被告坐牢14天兼罰款3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就須以坐牢7天取代。

當時後,沙亞南推事庭推事沙魯拉達批准暫緩執行兩人的刑期,直到兩人的上訴有結果為止;并允許兩人各以2000令吉保外。

男被告與女被告今早身穿便服出庭,面對媒體攝影鏡頭時,女被告一度以手遮掩,而男被告則顯得淡定。

不過,在司法專員宣判後,女被告得知自己被監禁的刑罰提高,從原本的14天提高至5個月時,不禁淚聲俱下;而男被告則愁眉不展,心情顯得非常落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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