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性侵16歲親生女3年 男子9控狀只承認4項

(馬六甲24日訊)巫裔男子涉嫌性侵未成年的16歲親生女3年,今日面對9項控狀,被告只承認其中4項控狀,即要求女兒搓揉自己的生殖器官。

受害者是被告女兒,因此法庭不允許被告保釋,並擇8月24日過堂及為4項罪狀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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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來自甲市峇株安南(36歲),9項控狀指他自2017年6月至今年1月6日,在默迪卡花園某住家內,被發現吸吮年僅16歲的受害者胸部、要求受害者搓揉自己的生殖器官,被告也把手指插入受害者的下體,牴觸2017年兒童性罪案法令第14(a)條文、第14(b)條文,及刑事法典第377CA條文。

在兒童性罪案法令第14(a)條文下,被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不超過20年及鞭打。在刑事法典第377CA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至少5年、不超過30年,以及鞭笞。

被告在地庭法官諾瑪依斯邁面前,只對第2、4、6、8項控狀認罪,即承認自己要求女兒搓揉自己的生殖器官。

主控官英丹蒂雅娜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不得讓被告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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