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天福能判死刑嗎?

潛逃七年半的寇天福在神差鬼使下再度落入警網,並面對兩項控狀。

其一,在萬津姦殺18歲少女徐曉芳後埋屍六尺之深,一旦罪成,唯有死刑;其二,當時被扣留查辦的寇天福,從丹絨士拔的警局“越獄”,如果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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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控狀,讓人覺得謀殺徐曉芳的案件可能人事變遷、時間湮沒了證據,要將他入罪就得看法庭上的司法過招。

在過去許許多多不同類型的刑事檢控,往往因為查案程序的紕漏,疑點利益歸為被告而獲判無罪。

在關丹,有多宗的販毒案因為警方的疏失或瀆職而讓被告逃出鬼門關。

越獄謎團有待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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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天福的謀殺案件,外加一條逃離扣留所的控狀,合理的懷疑是,如果謀殺罪名難以入罪,那麼,逃獄的罪名可能讓他最終入獄,只是,兩年的囚禁和死刑的落差十分懸殊,不但令死者含冤,也令家屬有所遺憾,更重要的是,寇天福當年被指犯下的罪行引起公眾義憤填膺,社會的期待就會落空。

按照過去不明文的檢控傳統,犯案纍纍的罪犯多數以最高的刑罰提控。舉例:如果罪犯非法擁有鎗彈,而同時也在不同地點收藏致命性武器,通常都以軍火法令對付,因為繯首死已足夠讓他付出所有的代價。

寇天福的逃越扣留所的指控,反映一個訊息,由於警方掌握事實俱在的證據,他似乎難以逃脫罪名。

不過,當年寇天福如何能從禁衛森嚴的扣留所安然逃逸無蹤,這是有待解開的謎團。假如他當年遭捕後面對提控,可能早已伏法。如今時遷勢移,當年的證人或證物可能不能完整構成入罪的因素,人們就不得不回頭看他成功越獄影響了今後的審訊,法律施展的公義也因此褪色。

警方雖然信誓旦旦要揪出害群之馬,讓疏於職責或幹裡應外合勾當的負責警員面對懲治,但多數案例,這些人只處以內部紀律行動,虎頭蛇尾掩蓋了醜行維護這個紀律部隊的形象。

極力庇護犯法公務員

在大馬,政府部門各階層如果觸犯法紀,通常都是以冷處理的方式大事化小,小而化之的慣性來維護聲譽和形象。群眾對政府長期的惡劣印象是,竭盡所能庇護犯法的公務員,唯恐百餘萬的公僕有牴觸情緒而與執政者暗中對抗,影響了大選的票源,但卻使到更大層面的民間的反彈,產生厭惡。

事實上,如果公正嚴明、大刀闊斧整頓政府部門,則維護形象可以不斷加固,使民眾的疑慮緩解。政府捲入這種包庇文化由來已久,何時能痛定思痛割除這種毒瘤,這是人民久等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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