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豐收教會失信案上訴/高庭:他們是為了教會好 康希8年監刑變3年半

(新加坡7日訊)橫跨兩年半審訊時間的城市豐收失信案出現峰回路轉,高庭三司以二比一裁決,宣判6名被告減罪和減刑,包括康希從坐牢8年,減至3年半。

三司為康希等人說話,指他們所做的一切是為了教會好,沒有從中自肥,更非陰險或狡猾的盜取教會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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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長命案”上訴結果今早出爐,城市豐收教會精神領袖康希(52歲)和5名被告一律獲得減刑,個別刑期從原本的21個月至8年,減至7個月至3年半,康希的刑期仍是所有人當中最長的。

為打造妻子何耀珊的歌唱事業而耗資3515萬新元(下同.約1.1億令吉)的跨界計劃,康希連同陳一平(44歲)、周英漢(56歲)、黃玉音(40歲)、林嶺恆(49歲)和陳紹雲(41歲),共謀挪用失信教會5060萬元(約1.6億令吉)公款。

他們在2012年中被控,案件于隔年5月開審,橫跨兩年半的時間,斷斷續續審理了140天。

前年底,判決出爐後,控辯雙方都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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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最高法院上訴庭法官趙錫燊、高庭法官吳必理和陳成安組成的三司于去年9月中,在高庭審理這起上訴案,長達5天。

經半年的斟酌後,三司今早開庭,由趙錫燊法官宣讀裁決。

趙錫燊法官透露,三司以兩票對一票,裁定辯方在某一程度上上訴得直,應在刑罰較輕的失信罪條文下被治罪;這是因為控方選擇以刑罰最重、門檻最高的刑事法典第409失信條文進行提控,卻無法證明康希等人是控狀中所指的“專業代理”。

趙錫燊和吳必理法官都認為,康希等人所面對的失信罪,應屬于第406條文,最高刑罰是坐牢7年,而不是坐牢20年或終身監禁,被告應獲得減刑。

至于應減至什麼判刑,趙錫燊法官指出,本案情況獨特,而且沒有直接的判例可參考,雖然涉案款項很大,但三司認為本案有充分的求情考量因素,被告不應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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