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競選峇都國席爭議 蔡添強入稟高庭挑戰選委會

(吉隆坡30日訊)因侮辱警方被判罰款2000令吉而於428提名日當天,在最後一分鐘遭選舉官宣判提名失敗的希盟公正黨副主席兼原任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在今早即通過律師團入稟吉隆坡高庭,挑戰選委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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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添強的律師團也入稟了緊急證書,基於案件情況緊急而要求高庭盡快開庭審理這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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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添強是於去年3月在八打靈再也地庭被判對一名警員出言不遜罪成,須繳付罰款3000令吉,總檢察署較後入稟沙亞南高庭提出上訴,要求高庭調高罰款額,不過,高庭在今年3月2日駁回控方上訴,並把罰款額減少至2000令吉。

 

聯邦憲法第48(1)(e)條款闡明,任何國會議員若被法庭判處監禁不少過1年或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並沒有獲得赦免的情況下,將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蔡添強曾於2010年6月30日在咬警員一案時遭罰款2000令吉,當時負責審理有關案件的高庭法官拿督嘉查裏引述聯邦法院於1993年在審理總檢察署對壘梁英明(譯音)一案中的裁決說,蔡添強被判罰款2000令吉不會導致他失去國會議員資格。

 

聯邦法院在該案件中對“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進行了詮釋,並認為“不少過2000令吉”應解讀為“超過2000令吉”才對。

 

不過,吉隆坡峇都區國會議席選委會的選舉官莫哈末再因於提名日當天在選委會法律顧問的指示下,宣判蔡添強已在1981年選舉條規下失去競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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