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前伍長收賄監8年罰7萬

(亞羅士打6日訊)38歲前警察伍長因收取1萬3000令吉賄款罪成,被判入獄8年及罰款7萬令吉。

被告山蘇沙魯前后兩次向被捕嫌犯家人收賄,并指其親戚在檳州化學局任職,因此可協助嫌犯家人修改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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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1年後,由于被告最終無法協助毒品案件中的嫌犯修改控法,結果引起嫌犯家人不滿而向反貪會舉報。

依據第一項控狀,被告山蘇沙魯被指在2013年6月13日,在默貢Longwan商店前,涉嫌向一名擁毒被捕嫌犯的妻子莎麗法收賄7500令吉,作為協助嫌犯降低起訴罪名,將原本被控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條文,降低至該法令12條文。

第二控狀是指被告在2013年7月26日,下午1時03分,在默貢東姑哈米娜商業中心人民銀行,涉嫌向一名擁毒被捕嫌犯的妻子莎麗法收賄5500令吉;莎麗法通過銀行存款方式,將款項匯入被告銀行戶頭,作為協助嫌犯降低起訴罪名,將原本被控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條文,降低至該法令12條文。

被告是在違反2009年反貪會法令16(a)(B)條文下被控,在該條文下,一旦罪成,將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罰款為行賄數額5倍的款項,或是罰款不超過1万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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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此案的法官慕達札尼在庭上指出,被告當時身為吉州毒品罪案調查組的警察伍長,職責是逮捕擁毒者,惟被告卻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犯下大錯。

因此,他判處被告首控狀監禁8年,罰款4萬令吉(或1年監禁替代)以及第二控狀監禁6年,罰款3萬令吉(或1年監禁替代),刑期從被捕日算起及同時執行。

此案,代表反貪會主控官為陳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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