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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錢案納吉自辯】高庭批准納吉申請 澳筆跡專家可出庭

(吉隆坡22日訊)高庭批準辯方的申請,讓澳洲筆跡鑒定專家史蒂文斯達克出庭鑒定爭議性文件以及納吉簽名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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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指出,雖然這個申請是事後想法(afterthought)或被告最近才提出,但這並不是禁止被告為辯護提供主要證據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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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在法律下,被告有權為辯護搜集相關的證據。

 

被告有權搜集證據

 

今天是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進入第14天的被告自辯階段。

 

莫哈末納茲蘭連續兩天聆審辯方提出的申請及控辯雙方陳詞後,今日作出裁決。

 

他指出,辯方必須在下個星期安排鑒定工作,且在不超過兩天的時間內,以及在2020年2月3日的審訊之前,進行鑒定工作,以確保文件鑒定工作不會幹預審訊。

 

“鑒定工作會在法庭內進行,法庭副主簿官會告知地點,進行鑒定時,控辯雙方以及法庭代表必須出席。”

 

他表示,考慮到辯方提出此申請的事實和情況後,為了公正的審判,法庭允許控方在刑事程序法典425條文下傳召反駁證人(rebuttal witness),以針對辯方傳召的鑒定專家的供證提出反駁。

 

他在判詞中指出,根據既定法律(settled law),即使不對控方證人提出抗辯,法庭仍然有責任考慮辯護,無論有關辯護多麽薄弱。

 

他說,專家的供證一旦呈上庭,包括被告的自辯可信度會否受到事後想法影響,都會由法庭在最後作出定奪。

 

須確保審訊完整性

 

“預期證據的證據價值(evidentiary value),是在案件最後階段時需要判斷的,這將確保有關爭議性文件在呈堂時,法庭獲得最佳的證據。”

 

他補充,法庭的責任是確保審訊的完整性以及被告在憲法賦予的權利下,享有公正的審判。

 

他稱,法庭允準針對相關的證物進行鑒定,但只是針對辯方在書面陳詞中第四段提及的有爭議性文件。

 

辯方在書面陳詞中提出的爭議性文件包括財政部長機構的會議記錄及銀行交易指示信。這些文件分別被標註為P277、P497(3)、P497(4)、P530(2-3)、P530(4-5)、P530(6)、P530(7)、P530(8)、P530(9)、P501、D535、D534及P510。

 

辯方律師哈威德吉星在陳詞時說,辯方去年12月將具有爭議性的文件掃描版本轉發給史蒂文斯達克去鑒定,對方聲稱在看到和檢查正本文件之前,無法確定簽名的真偽。

 

“法庭應該先允準史蒂文出庭,聽取他的供詞和鑒定文件上的納吉簽名後,才能確定真偽。”

 

不過,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認為,法官應該駁回辯方的申請,因為此舉或將妨礙公平審判的進展。

 

“根本不需要傳召筆跡鑒定專家出庭供證,因為有關文件和簽名被偽造的課題不存在。”

 

留住聶法依沙為追回SRC資金

 

納吉指出,雖然SRC公司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有管理財務失當的問題,他仍讓對方留在SRC董事會,並非因為對方是“納吉的人”,而是要對方負責從瑞士追回SRC的資金。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主張,納吉讓聶法依沙繼續留在董事會,是因為聶法依沙是納吉的大馬銀行戶頭受委管理人,更是納吉安插在董事會的人以便執行他的吩附。

 

他說,盡管時任SRC主席丹斯裏依斯密曾投訴聶法依沙有財務失當的行為,依斯密更因而辭職。

 

納吉坦承,他保留聶法依沙(在董事會)是要直到他追回資金,但不同意希旦以“你不能派一名騙子去追回錢”的說法。

 

以下是兩人在庭上的對話:

希旦:他是你的人,你要確保錢不被收回來。

納吉:我不同意。

希旦:你不同意讓自薦的阿末胡斯尼(時任第二財長)去瑞士,是因為你不要他去把資金帶回國。

納吉:我不同意。

希旦:盡管他管理不善,但你仍信任他,讓他管理你的錢?這個騙子仍然是你的銀行戶頭的受委管理人。

納吉:我確實保留了他一段時間。

希旦:在你的戶頭關閉之前。

納吉:是的。

 

納吉較早前說,SRC以“要投資於能源領域”為由而獲得第二筆20億令吉貸,當他發現最後什麽都沒發生時,便想要追回這筆資金。

 

他承認與聶法依法會晤主要是討論SRC的問題,但認同聶法依沙並不是他與SRC董事會之間唯一的連接。

 

不知4200萬SRC資金流入戶頭

 

納吉強調,他是在事後才知道,流入他的大馬銀行戶頭的4200萬令吉是來自SRC的資金。

 

希旦指出,聶法依沙簽署轉賬指令,在2014年分3次,即2700萬令吉、1000萬令吉和500萬令吉轉入納吉的戶頭。

 

“2700萬令吉進來,你花了2700萬令吉,這令人感到吃驚,你如何能在不知道戶頭中的確實金額下,花掉確切金額?一定是巧合。”

 

納吉堅持他不知道那是來自SRC的錢,以為那是他擁有的社會企業責任(CSR)的部分資金。

 

“胡斯尼沒妥善計劃” 不允去瑞士處理SRC案

 

納吉指出,他拒絕讓前第二財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去瑞士處理SRC國際公司被凍結的資金,是因為阿末胡斯尼缺乏妥善計劃。

 

主控官希旦峇蘭一再追問納吉拒絕讓阿末胡斯尼到瑞士處理SRC被凍結的資金一事,然而,納吉以阿末胡斯尼缺乏妥善計劃作為解釋。

 

納吉否認指示阿末胡斯尼不要涉及1MDB或SRC事務,只是因為阿末胡斯尼沒有妥善的計劃。

 

堅持胡斯尼有問題

 

希旦峇蘭追問,以沒有計劃為理由,拒絕讓一名部長去處理國家事務是一個牽強的藉口,納吉堅持,阿末胡斯尼有問題,他期望對方能告訴他如何索回資金的計劃。

 

他強調,部長出國不一定需要大計劃,而是妥善計劃,每一位部長出國都必須通過內閣批准。

 

“難道是猶如占士邦電影版需要計劃?”希旦峇蘭質疑問道,納吉回應:是的。

 

控方認為,這一切是預防阿末胡斯尼成功拿回錢,以便把錢留在瑞士,納吉說:“不正確。”

 

他否認本身也沒有計劃,而​​是讓管理層去處理。

 

當控方說管理層處理了3年都失敗,納吉又說:“不是。阿末胡斯尼沒有妥善計劃。”

 

詢及最終有什麼計劃,他指出,最後需要通過政府對政府去處理。

 

否認施壓KWAP提前發貸款

 

納吉強調,他從未直接指示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批准和發放第二筆貸款20億令吉給SRC公司,更否認與財政部前秘書長兼KWAP前主席丹斯里旺阿都阿茲談第二筆貸款的事,是施壓KWAP批准提前發放貸款給SRC。

 

他指出,他把貸款的事轉交給KWAP時,KWAP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審批,投資小組會根據各考量作出決定。

 

控方證人之一的旺阿都阿茲在供證時聲稱,他曾接獲納吉的來電,要求KWAP提前向SRC發放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這也就造成政府擔保信發出之前就發放貸款的情況。

 

詢及加速發放第二筆20億令吉貸款的原因,納吉表示,因為SRC需要足夠的資金來進行投資,但他認同SRC沒有提出具體的投資計劃。

 

他不同意希旦的主張,即SRC迫切需要這筆貸款,是要把資金轉移到瑞士。

 

指貸款取決於KWAP決定

 

針對SRC沒有提出具體的計劃,若沒人干預,貸款可能就不會發放的問題,納吉強調,這取決於KWAP的決定。

 

他承認聯繫了旺阿都阿茲,但不同意這意味著他對SRC有個人利益,更不同意因為他的涉及致使第二筆貸款和政府擔保獲得“特別待遇”的說法。

 

他承認旺阿都阿茲是他的下屬,並且要向他負責,但他不同意自己是政治封建主義,“他們很多時候與我意見相左。”

 

他補充,當他發出指示,對方可以與他持不同意見。

 

KWAP分別於2011年和2012年初發放各20億令吉貸款給SRC,而第二筆20億令吉是在內閣未批准提供擔保之前就發放。

 

納吉也坦承,商業交易而言,銀行不會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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