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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洗錢案判決】納吉7罪共監72年 牢刑同時執行12年 罰款2.1億

(吉隆坡28日訊)吉隆坡高庭今日下午宣判,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必須坐牢7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不過,承審此案的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於傍晚6時30分宣判時,諭令監禁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只需坐牢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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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67歲,也是北根區國會議員的納吉,他所面對的3項刑事失信指控,各被判處坐牢10年,3項洗黑錢指控,則被判處坐牢10年;至於濫用職權罪,則被判處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需以另外坐牢5年取代。

身穿深卡其色西裝的納吉,坐在被告欄中聞判時神色顯得相當冷靜。這是納吉涉及的5宗與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相關的刑事案審訊中,第一宗被定罪的案件。他的被定罪也意味著政治生涯的結束,因為他的國會議員資格將被撤銷,同時也將無法參與下屆大選。

針對辯方申請暫緩執行刑罰及罰款,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納吉首席辯護律師沙菲完成陳詞後說,被告已成功證明有申請暫緩執行的特殊情況,因此法庭允準暫緩執行刑罰及罰款。

不過,法官諭令將納吉的保釋金從原有的100萬令吉再增加100萬令吉,並必須於明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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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納吉也必須每個月向附近警局報到兩次。法庭於晚上7時33分休庭。

辯方無法挑出合理疑點反駁指控

SRC國際公司公司是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的前子公司,之前由財政部長機構(MoF Inc)全資擁有。納吉時任首相兼財政部長時,擔任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顧問委員會主席及SRC國際公司名譽顧問。

莫哈末納茲蘭於今日上午在宣讀宣讀2小時的判詞後,於中午約12時17分裁決納吉面對的刑事失信、洗黑錢及濫用職權7項指控全部罪名成立,因為辯方無法挑出合理疑點來反駁所有指控。

法官在其判詞中用了“缺乏信譽”、“有缺陷”、“牽強”、“不合邏輯”、“令人震驚”等詞來形容納吉的供詞,而最令人感到意外的一句是“條條大路通羅馬,(被告)則是通向利雅得(沙地的首都)。”

在宣判後,納吉首席辯護律師沙菲益引用3宗法庭展延求情程序案件,要求法庭下周一才聆聽求情辯護律師團要求展延求情至下周一,讓辯方能做出適當求情及能夠澄清特定事項。不過,這項申請在延至下午2時開始的審訊中被高庭駁回。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指出,他接受某些情況下可以推遲判刑,但被告仍須提供充分推遲的理由。

“我不認為這是理由。被告還是有權上訴,因此法庭將繼續聆聽被告的求情。

罰款金額是犯罪金額5倍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副檢察司要求法庭對納吉的濫權罪,判處罰款2億1000萬令吉,即犯罪金額的約5倍,另加坐牢刑罰。

控方要求法庭對納吉所犯的刑事失信罪,酌情判處坐牢2年至20年兼罰款,但對於洗黑錢罪,則要求判處坐牢不超過15年及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即犯罪金額的5倍。

他引用現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的裁決,指法庭必須平衡被告和公眾的利益,即判刑應與貪污金額成比例,也就是判處最高刑罰。

“納吉有決定40億令吉流向的能力,倘若不是媒體揭發,此案件可能就不見天日。”

希旦峇蘭指出,擔任馬來西亞最大權力的首相兼財政部長職近10年,納吉負有履行對人民的義務的道德責任與信托責任,而納吉的被定罪顯示其沒有做到這點。

他希望法庭以此案為先例,向所有公職者警示,沒有人能超越法律。

“法庭應該對失信、濫權及洗黑錢案施予適當的懲罰,具有震懾力的判刑必須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法庭的職責是發揮2009年反貪污法令的目的。更何況本案涉及4200萬令吉,肯定是一個最壞的案例之一。”

“馬來西亞因為此案淪為竊賊統治,但馬來西亞人並不應該承擔這後果。”

納吉聞訊表現冷靜

坐在被告欄的納吉聞訊後,表現得非常冷靜。

納吉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六任首相,也是我國首名被控上庭,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他共面對7項控狀。

此案在去年4月3日開審後,經歷了90天的控辯階段審訊。控方經過57天的審訊及傳召57名控方證人後,於2019年8月27日正式完成舉證工作。

納茲蘭是在2019年10月22日及23日聆聽了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並於2019年11月11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案所有控狀表罪成立,納吉需要出庭自辯。

自辯階段於2019年12月3日開始,辯方經過逾30天的辯護及傳召19名證人出庭,其中包括選擇在證人欄里宣誓為自己辯護的納吉,並於今年3月11日完成自辯階段。

此案隨後於今年6月1日進入口頭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在經過5天的口頭陳詞後,於今年6月5日完成口頭結案陳詞階段,法庭也擇定在今日進行裁決。

SRC公司是1MDB的前子公司,之前由財政部長機構(MoF Inc)全資擁有,納吉在當時是1MDB顧問委員會主席,以及SRC公司名譽顧問,以及財政部長。

控方須證明舉證毫無疑點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中午在裁決納吉的7罪名成立,宣讀判詞時說,去年11月的舉證階段,控方已成功建立初步或表面證據,控方必須證明舉證是毫無疑點。

針對納吉面對的1項濫權控狀,法官指出,納吉在SRC國際公司的成立發揮關鍵作用。

他說,雖然公司的成立是在第十個馬來西亞計劃之下,惟推動力卻是來自與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相關人士,而不是來自某些政府機構。

他表示,他於去年11月11日已裁定納吉表面罪名成立,需要進行自辯。

莫哈末納茲蘭說,有關納吉面對的1項在《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下的濫權指控,已經確定的是,SRC國際公司的成立是為了策略性資源。

至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KWAP)批準貸款給SRC國際公司的部分,莫哈末納茲蘭指出,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批準發出貸款給SRC國際公司的過程非常緊促,時任公務員退休基金局主席的前財政部秘書長旺阿都阿茲被要求加速批準與發放40億令吉的貸款給SRC國際公司。

 指被告行為超出允許範圍

法官說,首相署經濟策劃組不建議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為SRC國際公司提供貸款,而是建議尋求常規或傳統貸款。

“納吉聲稱他無意批準貸款,他也知道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小組內有法律人士為成員,同時也聲稱會議記錄不應該被視作為指示。”

對此,法官指出,爭論的重點是被告(納吉)的行為,而無關其指示是否有被遵從,或當時出任財政部長的納吉是否處於權威地位。

“根據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前首席執行員的供詞,他裁定被告是‘終極老板’ (ultimate boss)。”

“被告的行為已超出允許的範圍。”

倉促批貸20億“毫無爭議”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說,內閣倉促批準公務員退休基金局向SRC國際公司發放首筆20億令吉貸款,是“毫無爭議的”。

他指出,納吉對這筆貸款提出一項要求,最終將其傳達給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投資小組。

有關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發出20億令吉貸款的擔保,法官指出,財政部長是否應該在決定時出現是問題所在。

“被告的利益有被納入考量,而且第二筆貸款的批準使的20億令吉的款項得以發放。”

莫哈末納茲蘭指出,一次發放20億令吉的理由是由首相辦公室所決定,而非來自SRC國際公司的準確信息。

“總的來說,根據判斷,並考慮了在法庭提出的所有證據後,辯方未能成功駁回《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對被告作出的可能性假設,以及提出合理的疑點。”

證據表明知曉戶頭有款項匯入

有關納吉面對的3項失信指控,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說,SRC國際公司和被告都沒有向大馬伊斯蘭銀行(AmBank Islamic)採取法律行動。

“沒有任何抗議,就不會有任何不當行為的現象。”

法官指出,“全部證據”表明被告知道其三個AmBank Islamic戶頭有款項匯入,但“故意”拒絕公開。

“被告的行為是持續的,以確保在支出前的戶頭有足夠的資金存入。”

莫哈末納茲蘭說,納吉在證詞中承認,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中介人物劉特佐與已故的納吉私人秘書阿茲林,就納吉銀行戶頭的狀況進行溝通。

“雖然納吉否認對其戶頭於2011年至2015年的情況知情,但納吉其實知情,因為他在有款項轉入時就簽發了支票。”

“交易金額一度達到10億令吉,而且納吉具有欺騙性,是因為他對戶頭是實際知情,這是具有欺騙性,包括從SRC國際公司匯款4200萬令吉到其戶頭。”

因SRC前董事蘇博聲稱他的簽名可能被偽造,辯方因此聲稱銀行文件被偽造的主張,莫哈末納茲蘭說,蘇博並不記得自己簽署了什麼。

“由於蘇博簽署有關文件後已過去了五年,他如今也中風了。”

他表示,公司使用帶有簽署人的影印本簽名的文件並非不尋常。

交易未受質疑 推責劉特佐無效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說,雖然SRC國際公司面對問題,惟公司的前首席執行員聶法依沙仍在被撤職後擔任董事,且是SRB國際公司戶頭的簽署人。

他認為,既然有關交易的合法性並未受到SRC國際公司質疑,辯方把責任推給在逃富商劉特佐的辯護是無效的。

“辯方反而增強人們對被告對劉特佐、聶法依沙和Terence Geh具有影嚮力的印象。”

針對辯方辯稱失信的部分是其他人犯下,法官指出,他的評估是,指責他人並不能令被告從失信指控中開脫。

他說,納吉聲稱他收到沙地阿拉伯的阿都拉國王的捐款後,沒有在管理自己的戶頭。

他指出,在被告的證詞中,被告與劉特佐之間的黑莓手機簡訊(BlackBerry Messenger)通信,是為了確保其戶頭中有足夠的餘額。

“納吉既然簽發了支票,他必須同意他要對戶頭負責。”因此,法官認為,納吉否認對其戶頭的情況知情不合邏輯,而納吉否認知情是為了防止其戶頭被公開。

“納吉想要在簽發支票之前確保帳戶有足夠的餘額。”

“納吉曾說他不知道自己的戶頭已透支,然而這說法是有缺陷的,因為沒有任何支票被‘跳票’。”

 納吉沒否認文件上簽名

莫哈末納茲蘭在宣讀判詞時說,雖然辯方對納吉的簽名提出疑問,但銀行接受了其指示。

“誰將有膽量偽造首相的簽名?查案官說,納吉在被提控之前被出示文件時,並沒有否認文件上是他的簽名。”

他指出,辯方沒有提供任何專家證據來審查這些文件。

“可以合理地推斷納吉是有關帳戶的持有人。”

“被告當時是首相兼財政部長,說他不知情是非常不尋常的事情。”

稱戶頭錢來自捐款 指被告大路通沙地

對辯方聲稱被告以為他在AmBank Islamic銀行戶頭中的錢是來自沙地阿拉伯王室的“捐款”,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說:“條條大路通羅馬,(被告)直通利雅得。”

“雖然阿都拉國王在利雅得會見被告,卻沒有證據顯示國王曾表示有意向被告或馬來西亞提供經濟援助。”

“只是在不久之後,劉特佐告知了被告有關阿都拉國王的捐贈意願,但這與阿都拉國王在利雅得告訴被告的說法不一致。”

法官說,被告沒有指示政府官員,尤其是首相署的官員,與沙地阿拉伯的同僚核實“捐款”的真實性。

 無法證實捐款確實性

他指出,不論“捐款”涉及阿拉伯皇室的哪個部分,以及被告對劉特佐的信心如何,被告都無法證實阿都拉國王的捐款的確實性,以致這辯護論點難以置信。

至於聲稱被告將從沙地王室那里獲得“捐款”的信件,法官認為是有缺陷的。

“被告的證詞表明,被告不認識寫信人(王子),以及王子與阿都拉國王是否有關系。”

法官指出,這些信件費煞若心地要表示是捐款不是貪污,然而被告作為一個國家的首相

,並不認為核查信件的真實性是審慎的做法。

“雖然表面上納吉從阿都拉國王那里收到總額達26億令吉(按當時匯率計算)款項,可是,納吉沒有向阿都拉國王發送‘感謝’的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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