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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天窗】 跳槽定義很簡單

提呈反跳槽法案一波三折。

原本訂在本週一提呈國會的法案,上週遭內閣延後,首相沙比裡宣布成立一個特委會重擬草案,成員包括政府與在野黨代表以及憲法專家,並強調政府不是故意拖延或拒絕提呈法案,而是為了確保不會違憲,須先解決相關憲法條文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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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盟與政府過後再協議,把修憲建議和反跳槽法案課題交特委會研議,一個月內提呈給內閣,5月底前提呈國會特別會議通過。

據媒體報道,如今近乎所有朝野政黨對提呈反跳槽法案都沒有異議,包括土團黨和鬥士黨。

接收最多跳槽議員的土團黨也表態支持,慕尤丁只是不認同,議員被黨開除其議席就跟着懸空,並認為應該有相關豁免條文。

敦馬建議反跳槽法令應該僅限於國州議員和上議員,以免人民結社自由受到影響。其實,建議中的反跳槽法當然只是針對國會議員,人民無需跳槽,如何影響人民的結社自由?也沒聽過上議員跳槽,就算有,那也不會導致國會解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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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結社自由

至於近來時常針對希盟的民興黨,在內閣宣布延後法案時還幸災樂禍,似乎忘了本身也曾經是受害者。

之前曾預測國盟、鬥士黨和民興黨不會支持反跳槽法,若不算它們,也都還有159朝野議員會支持,超過國會三分二人數,法案仍有機會通過。

大家的異議主要是在如何給“跳槽”下定義。法律部長旺朱乃迪將“跳槽”行為定義為:議員退黨成為獨立議員或加入另一政黨、議員被黨開除將視為議席懸空,及獨立人士勝選後宣布加入政黨。

慕尤丁指的是第二個定義,即賦予政黨過大權力,並可能被政黨或政府所濫用。

覺得第二個定義可以刪改,議員若被黨開除,只要他沒有加入另一個政黨,就不定義為跳槽行為。

何為“跳槽”?其實不必想得太複雜,任何中選議員,只要他宣布退黨,或加入另一個政黨,或以獨立人士身份中選後宣布加入另一個政黨,就可被定義為“跳槽”行為。

現為首相特別顧問(法律及人權事務)的阿莎麗娜曾在去年提呈私人動議,要求制訂罷免選舉(recall election)法令,如今她舊事重提,認為罷免選舉才是防止議員跳槽的最佳方法,議員一旦退黨或加入另一個政黨,其議員資格即被罷免,重新選舉,把選擇權交還給選民。

但也有提出特殊情況者,如聯盟拆夥,或政黨改與其他政黨結盟或加入其他聯盟,那是整個政黨而非個人議員跳槽,或有議員不願跟隨其政黨而加入另一個聯盟,或選擇退黨留在現有的聯盟。那又如何定義?

覺得政黨結盟與議員跳槽其實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總之只要是議員退黨或從一政黨加入另一政黨就是跳槽,簡單明了。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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