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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終極判決 納吉尋求翻案 331裁決

(布城13日訊)聯邦法院擇定3月31日,就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作出裁決。

納吉其中一名代表律師莫哈末法漢今日向媒體證實,該律師團隊是在今日收到聯邦法院的電郵,通知上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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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阿斯魯夫副檢察司受詢時,也確認上述日期,並指聯邦法院定於當天上午9時開庭裁決。

以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是在今年1月19日開始聆審這項申請,聆審日共長達6天。

另四司分別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拿督羅德茲扎麗雅和拿督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

今年1月19日,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記者會上曾說,如果聯邦法院五司認同他在陳詞中提出的理據,兩件事情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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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其中一個就是整個上訴案件回到聯邦法院重審,這是最有可能發生的。

“如果他們(五司)認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SRC案高庭階段的承審法官)不具備資格審理SRC案,那麼他們就可能會諭令整個案件重回高庭,在高庭重新審理。”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是在2022年8月23日一致駁回納吉的終極上訴申請,裁定維持高庭的原判,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即時入獄12年及罰款2.1億令吉。另四司分別是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拿督娜莉妮、拿督林添鑽以及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在加影監獄服刑的納吉於2022年9月6日,入禀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維持其SRC國際公司案罪成和刑罰的判決。他是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提出上述申請,其中本質是案件是否出現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用權力過程。

在這項檢討判決的申請中,納吉尋求檢討的其他事項,還包括聯邦法院五司在2022年8月16日一致駁回他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上訴中,納入新證據的申請;五司當時是駁回要求展延終極聆審的申請,也駁回他要求敦麥潤退審的申請。

英王律師上訴申請322案管

英國國王律師喬納森萊德勞為尋求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上訴階段中出任納吉的辯護律師,所提出的上訴申請,聯邦法院同意展延原定於3月15日的聆審。

根據媒體取得的法庭文件,聯邦法院擇定3月22日為這項上訴申請進行線上案件管理。

喬納森萊德勞在去年5月31日入禀吉隆坡法庭,申請成為馬來西亞律師,以在聯邦法院階段的上訴案中擔任納吉的首席辯護律師;這項申請在同年7月21日被駁回。

沙菲宜說,若聯邦法院批准檢討裁決的申請,由新一批的聯邦法院法官審理納吉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上訴,喬納森萊德勞具備的專業知識將對辯護團隊有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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