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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申請檢討 納吉能否翻案明決定

(吉隆坡18日訊)聯邦法院五司明日將審閱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出,他在SRC國際公司貪污案被定罪的檢討申請,決定是否允許納吉的案件帶上聯邦法院檢討。

根據網絡媒體自由今日大馬報道,納吉是以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提出上述檢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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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郭岳祥(譯音,Guok Ngek Seong)表示,類似檢討已被定罪案件的申請,能夠成功獲得批准是非常稀有的。

他說,只有非常罕見的案件會發生成功檢討的情況。

他指出,在刑事及民事案件都是允許提出檢討申請的,但是門檻卻十分高,因為申請者必須說服法官。

“法庭在允許檢討申請時是十分謹慎的,因為這意味該訴訟不再是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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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允許提出上述檢討申請,而其中本質是案件是否出現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用權力過程。

他指出,聯邦法院在去年針對一宗檢討案件的裁決也提醒了法官,公眾利益對於案件的結案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即要預防不公正的情況無法獲得退而求其次的位子。

他說,最高的聯邦法院在該案也說過,它不會開放讓法庭去“彎曲其手臂”(fold its arm),同時也會告訴訴訟當事人“這對你而言是不幸的,但是我們下一次會做得更好”。

去年8月23日,以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宣判納吉在SRC國際公司的上訴案敗訴。

納吉也曾一度撤銷聯邦法院的上述裁決,並要求由至少聯邦法院七司會審方式審訊其案件,不過聯邦法院也駁回了他的這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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