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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國際洗錢案3控狀無進展 納吉申判“釋放不代表無罪”

(吉隆坡1日訊)有鑑於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SRC國際公司2700萬令吉洗黑錢案的3項控狀迄今毫無進展,其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向高庭申請宣判“釋放但不代表無罪”(DNAA)。

主控官阿斯洛夫副檢察司在庭上告知法官慕尼安迪,指總檢察署尚未就辯方在7月31日向總檢察署提呈要求撤控的陳情書作出決定,沙菲宜因而提出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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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聲稱,此案件從2019年至今已檢控超過5年,且多次過堂,由於案件根本沒進展,為不損害雙方,特別是當事人的利益,請求法庭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73條文宣判DNAA。

他說,若檢察官將來有不同決定,控方可決定重新提呈繼續;畢竟案件已懸而未決太久了。

法官詢問控方為何總檢察署遲遲未對陳情書作出定奪時,阿斯洛夫解釋,此案涉及受矚目的人物,有許多相關檔案需審視,加上納吉還有其他案件還未審理,即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案件。

他表示,各方此前已同意,這3項控狀只有在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案裁決出爐,及在聯邦法院的檢討案於3月31日結束後才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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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3月31日後的記錄,包括今日的法律程序在內,案件僅過堂3次。因此,我要求提供最終案件管理日期,以瞭解有關陳情書的進展。”

阿斯洛夫聲稱,總檢察署要求再給予3個月時間研究陳情書的內容,法官因而擇定2024年1月19日為總檢察署對陳情書作決定的截止日期。

2019年2月3日,納吉對3項洗黑錢控狀否認有罪,他被控在2014年7月8日,於拉惹朱蘭路大馬銀行大廈大馬伊斯蘭銀行(AmIslamic Bank Berhad),通過3個AmPrivate Banking銀行戶頭犯下上述罪行,因而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或罰款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納吉被判挪用SRC國際公司資金罪成,監禁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後提出上訴但屢屢受挫,於3月31日在聯邦法院上訴最終階段上訴失敗,他目前在加影監獄服刑。

他也面對挪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1MDB)23億令吉案,控方已傳召48名證人供證;另一宗IPIC公司相關的66億令吉刑事失信案,則處於案件管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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