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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 一致通過修正案 集會通知縮至5天

(吉隆坡4日訊)國會下議院在作出兩項額外修訂後,一致通過《和平集會法令》修正案,而有關修訂包括把集會通知時間縮短至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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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當局所提呈的修訂案原本是把集會通知時間從原有的最少10天縮短至7天,但過後又將之縮短至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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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有的《和平集會法令》9(1)條文,主辦單位須在集會前10天通知警方。

至於第二項修訂案則是把警方回覆主辦單位的時間從5天縮短至3天。

 

內政部長慕尤丁週四是在委員會階段提出上述兩項最新修訂。他說,在聆聽了議員於辯論時段提出的意見後,當局便決定把集會通知時間從7天縮短至5天。

 

政府是於7月1日提呈《和平集會法令》修正案,有關修正案除了縮短通知時間,同時也建議修改第3、4、21條文,以允許民眾在集會活動里舉行游行示威(protes jalanan),且不再只受困於一個集會地點。

 

此外,修訂案也建議,任何不滿警方所設條件的主辦單位可向內政部長上訴,時間限制從集會前的48小時縮短至24小時。

 

這項法案也加設21A條文,以賦權警方向主辦單位發出罰單。法案闡述,一旦獲得副檢察司書面批准,警方可向違反第9或15條文的主辦單位罰款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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