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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延遲治療高血壓孕婦 中央醫院判賠婦女380萬

(吉隆坡12日訊)一名婦女於7年前懷孕期間出現高血壓症狀時,醫生不但沒有提供充分治療,甚至還延遲其治療,結果,高庭在她起訴有關政府醫院的醫療過失訴訟中,裁定她獲賠380萬令吉。

根據案情,事發時,受害婦女是因為吉隆坡中央醫院的醫療過失,而導致其孩子在其子宮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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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今日大馬》的報導,時年34歲的蘇哈札妮當時罹患完全溶血反應、肝酶升高和血小板計數低(HELLP)綜合症,並伴有急性腎衰竭和腦出血風險。

事發後,蘇哈札妮於2020年通過丈夫伊爾萬依德利斯提出訴訟,而她目前已無法行走,並且患有認知障礙。

去年,法官阿末沙裡爾沙烈裁定蘇哈札妮獲賠380萬令吉,其中包括30萬令吉的嚴重損害賠償,而法官也諭令政府向蘇哈札妮支付額外27萬8000令吉的費用。

法官上周公佈了長達15頁的判決書,他說,蘇哈札妮的餘生將需要他人的持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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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3歲的蘇哈札妮與丈夫結婚後,於隔年懷孕。她在懷孕第33周時,被診斷出患有先兆子癇(懷孕期間高血壓)。

案情顯示,她的病情被“處理不當”,雖然院方診斷正確,但治療不充分,導致其病情惡化,並出現併發症,包括完全HELLP綜合症、急性腎衰竭和腦出血。

隨著高庭作出上述判決,政府也已針對有關賠償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蘇哈札妮的代表律師為卡爾迪坎塔峇蘭和阿都阿茲姆,而政府的代表律師為高級聯邦律師聶莫哈末諾聶卡和聯邦律師阿迪峇依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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