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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定夫婦婚後協議有效 法官:非穆男可有情婦

(八打靈再也18日訊)高庭裁定一名商業大亨與他妻子達成的婚後協議有效,其中包括允許他在婚姻期間擁有情婦的協議。

高庭法官依羅在一份長達91頁的裁決書中表示,“只要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非穆斯林的婚姻雙方有權根據自己獨特的需求、意願和情況決定他們的關係和生活方式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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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羅表示,只要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非穆斯林的婚姻雙方有權根據自己獨特的需求、意願和情況決定他們的關係和生活方式偏好。(取自法庭網站)

法官表示,這名為HLC的新加坡妻子在1997年8月,也就是他們婚後的一個月,自願與她的丈夫PTL達成了協議。

她指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第56條文承認了非穆斯林配偶之間所擬定的婚後協議。

早前,這名妻子提出離婚申請,並辯稱婚後協議不具備可執行性,因為她是在無知、壓力和脅迫下簽署這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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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官拒絕了妻子的辯護,並指出她是在見證人面前簽署了該協議,並在每一頁上都簽了名。

據悉,當這對夫婦結婚時,該妻子已經是一名有2歲孩子的單親母親。隨後,她與被告丈夫生育了5個孩子。

該協議的其中一項條款允許在登嘉樓擁有財產和巨大商業利益的丈夫,在任何時間能擁有一名情婦。

2020年10月,妻子以丈夫通姦和無理行為為由,帶著孩子離開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住家。

隨後,她提出了離婚申請,並尋求自己和2名孩子的贍養費、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分,以及向一名被稱為GEN的另一名答辯人尋求賠償金。她指控GEN與她丈夫通姦,導致了他們婚姻破裂。

與此同時,丈夫提出反訴,具體要求根據婚姻協議進行賠償,並要求妻子還回金錢與珠寶。

最終,法官裁定丈夫包養情婦並不違法。

法官還表示,妻子無權根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第54(1)(a)條文,將通姦理由作為導致他們婚姻破裂的原因,因為她曾容忍丈夫的不忠行為。

根據第54(1)(a)條文,法庭在調查婚姻破裂時,如果起訴人發現無法與答辯人繼續共同生活,則會考慮通姦的理由。

儘管如此,法官還是批准了這對夫婦離婚申請,使該判決成為絕對的判決和案例。

“在我看來,這段婚姻已經走到了盡頭。顯然,起訴人最初將這段婚姻關係視為確保自己和孩子經濟穩定的手段。”

“儘管起訴人後來與答辯人生育了5個孩子,但她仍然主要是出於方便和經濟因素而維持這段婚姻。”

“相反,答辯人承認與起訴人結婚更多是出於責任感,而不是真正的愛情,因為她在未婚先孕。”

法官還裁定,夫婦之間關於監護權和贍養的協議條款不具有約束力,並命令丈夫需支付妻子1萬令吉作為配偶的贍養費,另外支付6000令吉用於撫養他們的孩子。

另外,法官還下令分配夫婦的共同財產,包括不動產、轎車、金錢和公司股份。

然而,法官駁回了妻子對GEN的賠償要求,因為沒有通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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