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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不存在的投資詐騙控罪 高學歷商人不認罪

(北海27日訊)一名擁有博士學位的商人,涉嫌以不存在的投資計劃詐騙,以及未持有合法准證向一名印裔男子收取高達129萬5000令吉款項,今日分別在北海地庭和推事庭面對5項控狀,被告皆否認有罪,案展至4月26日過堂。

被告貞德仁(57歲)獲准以6萬7000令吉保釋金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並在每個月到鄰近警局報到,國際護照需交法庭保管,以及不得干擾證人和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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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北海地庭面對一項控狀,指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早上10時33分至10時44分,在未獲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第10條文批准下,在威北特艾達印達花園非法向一名印裔男子西華納巴蘭收取82萬令吉款項,牴觸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137(1)條文。

一旦罪成,可在上述法令137(2)條文下,判決監禁不超過10年和罰款不超過5000萬令吉,或者兩者兼施。

被告在聆听控狀后不認罪,其辯護律師拉文納登向地庭法官諾艾妮求情時說,被告是一名商人,擁有博士學位,與妻子育有4名孩子,年齡分別為6歲、11歲、25歲和27歲,月入只有5000令吉,必須承擔整個家庭的開銷。

拉文納登說,被告患有哮喘病和糖尿病,在接受警方的調查期間也給予充份配合,希望法官降低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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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諾艾妮允許被告需支付3萬5000令吉和另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被告過后被帶推事庭面對4項控狀,首個控狀指,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早上11時半,在拉惹烏達一間公司誘騙同一名受害者西華納巴蘭,以將18萬令吉交給被告進行投資。

第二控狀指被告于2018年2月1日下午4時零6分,在北海馬來亞銀行誘騙受害者西華納巴蘭,將4萬令吉轉入被告的戶口以進行投資。

第三控狀指被告于2018年2月2日早上10時零5分,在王裕好的馬來銀行誘騙受害者西華納巴蘭,將2萬令吉轉入被告的戶口以進行投資。

最后一個控狀指被告于2018年3月5日在甘榜牙惹興業銀行,誘騙受害者西華納巴蘭,將23萬5000令吉交給被告進行投資。

但有關投資計劃並不存在,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420條文 (欺騙),一旦罪成,可面對禁不少過一年,最高10年,以及鞭笞和罰款。

推事庭庭主西蒂祖萊哈批准被告,各以8000令吉作為第一至第四控狀的保釋金,總共為3萬2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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