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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平辭銀禧2職風波 曹觀友:法律顧問未反對發展 “兩項要求至今未落實”

(檳城1日訊)檳州首席部長兼檳城及威省銀禧基金會主席的曹觀友說,他與檳州法律顧問由始至終沒反對在雙溪賴銀禧老人院空置地段上興建工廠員工宿舍發展建議,只不過要求計劃須依據正當的程序進行,提出的兩項要求至今非但沒有獲得落實,反而是雙溪賴銀禧老人院信理員和管委會執行顧問丹斯里陳國平卻在今年5月要求他簽署一份草擬議案(resolution),以便授權後者針對這項發展建議可做全權決定,因此才被他拒絕。

曹觀友說,他與州法律顧問提出的2項要求分別是,銀禧基金會必須聘請法律代表處理此事以捍衛權益,以及該院管委會必須把這項計劃提呈至檳州行政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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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訃項計劃在草擬文件中列出了“主合同、租金合同、租賃協議”,然而在主合同上,卻沒有列出銀禧基金法律代表,租用合同沒有地主法律代表,而租賃合同則沒有業主法律代表。從法律角度而言,‘無人代表’也表示該公司沒有受到任何注冊律師事務所的正規法律代表。

曹觀友:陳國平全權負責

也沒公開招標

曹觀友說,其辦公室每天都會接到許多合同,因此他們都會轉給檳州法律顧問過目,以尋求法律上的建議。可是這兩項要求未獲得落實前,陳國平卻在今年5月要求他簽署一份草擬議案(resolution),以便授權他針對這項發展建議可做全權決定,他拒絕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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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陳國平就在6月遞呈辭職。”

曹觀友說:“一位首席部長何以能簽署這樣的草案?一旦簽署草案則表示陳國平可針對該計劃作任何決定,包括委任計劃執行夥伴和合約條規。屆時即便信理會主席或其他信理員都無權過問,讓對方隨心所為(do whatever he like)?“

“一切都要按照程序,我沒有反對,不等於我不需要照顧這個老人院的利益。”

“這是很明確的程序,就是要委任合法律師樓來處理與代表老人院的權益,很簡單東西,為什麼做不到。”

被問及有關老人院地段,是否只能用做老人院發展用途,不能用做其他發展用途,曹觀友說:有關地段並沒有說明不能用做其他用途,況且他也沒有質問相關的發展用途。

曹觀友在記者會上接受記者的提問,並強調一切都必須依據法律與程序行事。

受詢是否有已經簽署過任何合約,他說:“沒有任何合約被簽署,我也沒有簽署過任何合約。只是他們向我們建議有關擬定的協議書。而且我們也發現與關注原本的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之後才換去另一家公司名為Winbond控股公司來推行此計劃。”

根據曹觀友提供的聲明文稿,相關文件草案旨在正式確定銀禧基金與一家名為 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 (MESB)的公司之間的合約關係。 而MESB 隨後被另一家名為

Winbond Holdings Berhad (Winbond)的公司取代。

董事名單有PHANG LI KOON

受詢誰是這兩家公司的董事,曹觀友說,Magnific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有3名董事,包括TAN YONG CHEW、PHANG LI KOON及WOON VOON HON,至於Winbond控股公司董事有

TAN YONG CHEW、PHANG LEE TENG、WOON VOON HON。

他說,這2家公司的董事TAN YONG CHEW也是參與山竹園地段的發展。

被問及上述這2家公司的董事名單出現PHANG LI KOON與PHANG LEE TENG,她們是什麼關係?曹觀友說:“或許她們是姐妹或者是堂姐妹。”

受詢PHANG LI KOON 中文名是不是彭麗君?他說:“我相信是。”

與陳國平私人恩怨?

曹觀友:我也不知原因

被問這是否是他與陳國平的“私人恩怨”?他說:“我也不知道原因,大家去猜測而已,我也沒有翻臉。”

“或許也可以猜猜他為什麼這樣生氣,你們可以去問他。”

陳國平和曹觀友早前曾針對威南峇都交灣第二工業園的土地課題交鋒。

檳州中華總商會永久名譽會長陳國平當時召開記者會怒斥檳州首席部長兼檳州發展機機主席曹觀友,在檳州發展機構與Umech Land土地買賣風波上一直答非所問,顯得“無能”、“無知”及“無恥”。曹觀友事後表示將針對陳國平的言論採取法律行動。

檳州首席部長曹觀友今日針對陳國平辭去銀禧老人院信理員職務,以及陳國平建議在該老人院目前空置的土地上,建造5棟工人宿舍及設施,作出以下聲明:

A. 建議項目

1. 2022年4月19日信理員會議

a) 我與丹斯里陳國平和另外兩名信理員,即拿督駱耀武和郭賢福先生一起參加了 2022 年 4 月的會議。 會議期間,三位信理員向我報告了有關建議項目,及他們在較早前自行展開的籌備工作。

b) 上述報告也包括有關項目的建議條款和協議的闡述與說明。

c) 我了解相關信理員,尤其是丹斯里陳國平準備透過相關建議計畫為銀禧老人院創造可持續收入所進行的工作。 然而,有關項目需遵守並符合所有程序。

2. 與建議項目相關的草擬文件(「文件草案」)

a) 2022 年 7 月的某一天,我的辦公室收到了以下文件草案 –

i) 主合約;(Master Contract)

ii) 租用合約;(Tenancy Agreement)

iii) 租賃協議;(Lease Agreement)

iv) 授權書(“POA”)。

相關文件草案旨在正式確定銀禧基金與一家名為 Magnificent Emblem Sdn. Bhd. (MESB)的公司之間的合約關係。 MESB 隨後被另一家名為Winbond Holdings Berhad (Winbond)的公司取代。

b) 除了授權書的草案外,其餘文件草案還包括:

i) 主合約—“銀禧基金沒有法律代表”

ii) 租用合約-“地主沒有法律代表”

iii) 租賃協議-「業主沒有法律代表」。

從法律角度而言,「無人代表」也表示該公司沒有受到任何註冊律師事務所的正規法律代表。 在所有關鍵時刻,MESB 和 Winbond 都由同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法律代表。

3.檳州法律顧問於2022年8月22日的建議

A)根據文件草案,明確地表明有關建議項目是透過直接與 MESB、隨後是 Winbond 進行的。 建議的項目

沒有經過公開招標程序。

B)由於相關基金會並未有正規法律代表及未遵照CAT(能力、問責、透明)理念,既一直以來支撐起希盟檳州政府領導的核心原則進行,因此,我吩咐我的辦公室把 有關文件草案,交由檳州法律顧問辦公室以徵求他們的意見和回應。

C) 當時州法律顧問也透過一封於2022年8月22日信函,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 強調的是-

(i) 建議如何保護基金會在相關項目中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在主合約和租賃協議中,計劃需要使用的土地,必須始終遵守基金會管理的信任原則; 以及

2) 授權書旨在授予Winbond獨家使用和享有該土地的權利。 由於授權書是不可撤銷的文件,因此基金會必須注意,向Winbond授予任何權利都必須遵守基金會的信任原則

(ii) 與丹斯里陳國平信中所述相反,檳州法律顧問 於 2022 年 8 月 22 日發表的意見並沒有表示,出於“信任和誠信方面的擔憂”不應繼續推進有關項目。

4. 建議基金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a) 在衡量了州法律顧問於 2022 年 8 月 22 日給予的意見,及基金會沒有正規法律代表表後,我指示官員轉達我的建議,即應聘請律師提供獨立的法律意見。

b) 這是透過 2022 年 8 月 25 日一封電子郵件完成,有關郵件發送給同時也是一名執業律師的信理員。 我的辦公室也在2022 年 10 月,針對上述事項進行跟進,不過截至目前,尚未按照我的建議採取任何行動。

c) 截至目前,我還沒有收到任何關於基金會,實際上是否已聘請外部律師事務所,給予法律建議的最新進展。

5. 向檳州行政會議提交建議項目的徵求建議書(Request Of Proposal)

a) 正如丹斯里陳國平在信中所給予的提醒,我憑藉檳州首席部長的職位擔任信理會主席。 這在《1965 年檳城和威省銀禧基金法》(「銀禧基金法」)第 3(1)條文中也有清楚闡明。

b) 根據銀禧基金法,本著良好施政的精神和我作為檳州首席部長的責任,我自然有義務 –

i) 通知檳城州行政議會有關建議項目

ii) 無論丹斯里陳國平的觀點如何,我必須尋求州行政會議的同意,以簽署與有關項目相關的必要文件。

c)儘管我請求管理委員會(General Committee)主席,提呈有關項目的建議書予檳州行政議會,但直到今天仍未得到落實。

B. 丹斯里陳國平的辭呈

1. 儘管《1949年信託法》和《銀禧基金法》都沒有規定信理員在辭職生效前必須給予通知的期限,但丹斯里陳國平於2023年6月2日起提前6個月的 辭職通知是被承認的。

2. 我藉此機會向丹斯里陳國平表示,檳州政府對他在過去的15年裡致力於銀禧老人院的發展和管理表示感激。

3. 儘管遺憾的是這種合作可能不再持續,我必須明確表示,作為檳州首席部長和信理會主席,我有責任確保我負責的一切都遵循適當的程序和法律框架。

在過去15年我身為檳州政府的一分子,我希望我已經展現了我的領導風格和我對遵循正當程序的承諾。 在這個問題上,我提出了聘請律師聽取獨立法律意見並提呈給州行政議會,以確保所有程序遵循問責和透明精神。

儘管我的提議可能不受歡迎,因為有些人可能認為它們不合適或會帶來額外的障礙,但我的良知不允許我做出其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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