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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士雅丁:憲法有反映種族多樣性 “敦馬說法是不準確的”

(吉隆坡6日訊)國會上議院前主席丹斯里萊士雅丁聲稱,聯邦憲法有幾項條文的實施反映了我國種族多樣性和重要性,當中聯邦憲法第8條文描述多元種族,意味著所有個人在待遇和法律行動方面都是平等,其目的是實現權利和種族的多樣性。

《馬新社》報道,他在受詢時說,無論是馬來人、華人、印度人、卡達山人、姆律人、烏魯人還是達雅人,他們在聯邦憲法第8條文下的法律行動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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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聯邦憲法第153條文規定馬來人的特殊權利,任何州屬、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利益及其他社區的合法利益,如果任何一方如前首相敦馬哈迪所指聯邦憲法對多元種族沒重要性,那是不準確的。

他強調,這足以表明馬來西亞憲法中有權利憲法,所有種族都有多元化的利益,所以只說我們的憲法沒多元種族和社區的重要性是不準確的。

“根據聯邦憲法第11條文,我國每個人都有權和平地信奉各自宗教,第12條文則提到了憲法保障每個人接受教育的重要性,不得基於宗教歧視任何公民、種族、血統或出生地。”

“每個人都有權遵循和實踐自己的宗教,並受發展其宗教的事物影響,因此第11條文也是通過宗教承認多元種族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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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憲法專家拿督旺阿末則說,若提倡多元種族國家是為了凸顯馬來西亞人是多元民族,也支持憲法所賦予的身份,那這與聯邦憲法並不衝突。

他認為,該身份包括敬虔生活的同化、對君王和國家的忠誠、說馬來語和寫爪夷文、基於馬來西亞當地價值觀實踐德行、維護憲法原則,還有在憲法框架內接受伊斯蘭作為聯邦和州屬、馬來習俗和原住民習俗,作為確定當地習俗的立法來源。

他表示,促進馬來西亞發展的努力需優先考慮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民族認同。

“聯邦憲法第3條文顯示,伊斯蘭作為一種宗教和聯邦教義,其決定了接受我國種族文化遺產多樣性被視為馬來西亞民族文化的參數。”

“這裡有兩個層次,首先是作為官方或民族文化而提升的文化多樣性,它的價值和形式不應被視為與伊斯蘭作為聯邦宗教的地位相矛盾;其次文化習俗包括某些與伊斯蘭宗教信仰相衝突的當地民族信仰,這種(宗教)實踐可在他們之間實行,但不能提升為馬來西亞人民或國家的文化認同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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